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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迹象表明国会正在考虑修改美国专利法,这为更新美国法典第 35 篇第 271(g) 条提供了机会,以更好地反映现在和未来的信息经济性质。具体而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第 271(g) 条的持续解释实际上在信息技术领域造成了漏洞。本文探讨了这一漏洞、规避该漏洞的失败努力,以及国会为何应采取行动弥补这一漏洞,以造福关键的高增长行业,例如基于量子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行业。第 271(g) 条保护什么?从广义上讲,美国专利法允许专利所有者限制另一方在美国“制造[]、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专利发明(例如方法)的能力[1]但是,当专利方法在国外实施并且产品进口到美国时会发生什么?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271(g) 条解决了这种可能性,该条通常保护专利所有者免受这种情况的影响。根据其通俗易懂的语言,第 271(g) 条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保护,防止其进口“采用美国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2] 但是,信息(例如通过信息技术方法产生的信息)是否属于第 271(g) 条所定义的“产品”?在 18 年来一直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指导中,联邦巡回法院明确且反复地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具体而言,在拜耳公司诉 Housey 制药公司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审查了第 271(g) 条中“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含义,并裁定“该法规清楚地表明‘制造’意味着‘制造’”。[3] 法院考虑了该法规条款在 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起源、1968 年和 1998 年词典中关于“制造”和“制造”的定义,以及国会通过相关法律并裁定制造的产品只能是“有形物体,而不是信息等无形物体”时意图的各种推论。[4] 随后,联邦巡回法院总结了其分析,明确邀请国会修改第 271(g) 条,如果它想改变向专利所有者提供的保护范围:

必须更新专利法以保护量子和人工智能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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