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指《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法律第 108 号)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定秘密”。 6 日美共同防御支援协定等附带秘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定义的“特别防务秘密”、秘密保护指令(2007年防卫省指令第3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防卫采办技术后勤局秘密保护指令(2015年采办技术后勤局指令第2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
5 指《特殊秘密保护法》(2013 年第 108 号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6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1 条第 3 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的保密(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指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义之“保密”。
(1)(Kokuken)日本科学技术局研究与发展战略中心,“战略建议:每个人的量子计算机”,2018年。 https:// wwwjst.go.jp/crds/pdf/2018/sp/crds-fy2018-sp-04.pdf(2)p.w.Shor,“用于量子计算的算法:离散日志和保理”,Proc第35届IEEE计算机科学序言研讨会,第124-134页,1994年。(3)L.K.Grover,“用于数据库搜索的快速量子机械算法”,第28 ACM计算理论座谈会论文集,第212-219页,1996年。(4)N。Kunihiro,“代理量计算机的计算时间的精确分析”,IEice Trans基础,第88-A卷,第105–111页,2005年。(5)M.A。nielsen和I.L.chuang,量子计算和量子信息,剑桥大学出版社,2000年。(6)A。Peruzzo,J。McClean,P。Shadbolt,M.-H周,P.J。Love,A。Aspuru-Guzik和J.L.O'Brien,“光子量子处理器上的变异特征值求解器”,《自然通信》,第5卷,第1期,2014年7月,第4213页(7)to奥利T.可逆计算,在:de bakker J.,van leeuwen J.(eds)自动机,语言和程序 - iCalp 1980,计算机Sci-Ence中的讲义,第85卷,Springer,柏林(8)Arxiv e-Prints,Quant-PH/9902 062,1999年2月。(9)K。Iwama,S。Yamashita和Y. Kambayashi,“设计基于CNOT的量子CUITS的跨形成规则”,设计自动化会议,第419-429-2002页,2002年。(10)Z. Sasanian和D.M.(12)M。Soeken,M。Roetteler,N。Wiebe和G.D. Micheli,“基于LUT的层次可逆逻辑Synthe-Sis”,IEEE TransMiller,“可逆和Quan-Tum电路优化:一种功能性方法”,《可使用的计算》第4个国际研讨会(RC 2012),第112-124页,2013年。((11)A。Mishchenko和M. Perkowski,“快速的启发式启发式最小化 - 独家及产品或产品”,第五届国际式Reed-Muller Workshop,pp.242–250,2001。计算。集成。电路系统,第38卷,第9期,第1675–1688页,2019年。((13)E。Souma和S. Yamashita,“同时分解许多MPMCT大门时,减少T计数”,第50届国际多重逻辑国际研讨会(IS- MVL 2020),第22-22-27页,11月2020年,((14)X. Zhou,D.W。 Leung和I.L.Chuang,“量子逻辑门结构的方法论”,物理。 修订版 A,第62卷,052316,2000年10月。 ((15)A。Barenco,C.H。 Bennett,R。Cleve,D.P。 Divincenzo,Chuang,“量子逻辑门结构的方法论”,物理。修订版A,第62卷,052316,2000年10月。((15)A。Barenco,C.H。Bennett,R。Cleve,D.P。 Divincenzo,Bennett,R。Cleve,D.P。Divincenzo,
11月2日,第374空运联队安全部邀请约80名当地航空专业人士参加每两年在横田空军基地举办一次的“飞机空中相撞预防措施会议”。该会议于 2010 年首次举办,旨在促进航空安全并加强与当地的双边关系。 (照片 1)11 月 2 日,第 374 维修中队瞬态警报技术员、高级飞行员 Zachary Page 正在指导 MACA 会议参与者驾驶的民用飞机。当地航空官员乘坐商用飞机前往参加 MACA 会议。
伦理更多的是发明而不是发现,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它与某些反现实主义观点有关,而这些观点本身就没有伦理事实。但我的论点并不基于这些观点——我很乐意承认现实主义的图景,其中有伦理事实有待发现。不过,我认为这些事实并不能解决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因为有太多这样的事实,我们该遵循哪些事实取决于我们自己。这一论点部分基于对人工智能的特定考虑,部分基于一般的元伦理考虑。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人工智能与我们之前遇到的任何事物都不同,我们必须问自己在处理它们时应该使用哪些伦理概念,是我们已经接受的概念,还是更适合我们美丽新世界的新概念。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正确或错误的答案。所有伦理概念都是一样的;我们只需选择遵循哪一个即可。1. 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