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国家对外太空探索活动的增加导致地球轨道上和重新进入大气层的太空垃圾不断增加。现行的责任制度是 20 世纪 60 年代和 70 年代美苏太空竞赛的结果,它无法减轻和阻止这种扩散。如果不采取主动措施,太空垃圾的堆积可能会升级为凯斯勒综合症,这是一种设想中的情景,即由于高冲击力太空物体碰撞的极端风险,太空探索及其相应的好处可能会变得不可行。本评论首先分析了现有的修改外层空间条约责任制度的提案。接下来,为了论证航天国家有清除源自其卫星和太空物体的太空垃圾的积极责任,本评论应用了三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预防原则和禁止跨界损害。最后,本评论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解决方案,即建立一个安全保证金计划,参与太空活动的国家必须缴纳保证金才能将物体和卫星发射到外层空间,这一计划效仿了现有的国际环境法解决海洋垃圾问题的努力。重点是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外层空间产生的空间垃圾数量,这是确保太空作为航天国家共享资源继续使用的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 奥地利航天局 (ASA)/奥地利。 – 比利时联邦科学政策办公室 (BFSPO)/比利时。 – 中央机械制造研究院 (TsNIIMash)/俄罗斯联邦。 – 中国卫星发射和跟踪控制总院、北京跟踪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CLTC/BITTT)/中国。 – 中国科学院 (CAS)/中国。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CAST)/中国。 – 英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 (CSIRO)/澳大利亚。 – 丹麦国家空间中心 (DNSC)/丹麦。 – 航空航天科学和技术部 (DCTA)/巴西。 – 电子和电信研究所 (ETRI)/韩国。 – 欧洲气象卫星应用组织 (EUMETSAT)/欧洲。 – 欧洲通信卫星组织 (EUTELSAT)/欧洲。 – 地理信息和空间技术发展局 (GISTDA)/泰国。 – 希腊国家空间委员会 (HNSC)/希腊。 –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 (ISRO)/印度。 – 空间研究所 (IKI)/俄罗斯联邦。 – 韩国航空宇宙研究院 (KARI)/韩国。 – 通信部 (MOC)/以色列。 –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航天中心 (MBRSC)/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NICT)/日本。 –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美国。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空间局 (NSARK)/哈萨克斯坦。 – 国家空间组织 (NSPO)/中国台北。 – 海军空间技术中心 (NCST)/美国。 – 粒子与核物理研究所 (KFKI)/匈牙利。 –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 (TUBITAK)/土耳其。 – 南非国家航天局 (SANSA)/南非共和国。 – 空间和高层大气研究委员会 (SUPARCO)/巴基斯坦。 – 瑞典空间公司 (SSC)/瑞典。 – 瑞士空间办公室 (SSO)/瑞士。 – 美国地质调查局 (USGS)/美国。
序言 每个国家,无论大小,都渴望将自己的卫星发射到太空,并希望为本国的科学家/学生提供机会,鼓励他们继续进行太空研究。对于大多数国家和学术机构/大学来说,这仍然是一个遥远的梦想!包括前南斯拉夫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黑山、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空间计划发展委员会 (CSPD) 一直在努力为前南斯拉夫国家提供建造和发射卫星的机会。在过去 2-3 年的持续努力下,CSPD 成功与印度建立了工作关系,并为印塞合作研究铺平了道路,从而实现了小国卫星的发射。为了实现将纳米卫星发射到低地球轨道 (LEO) 的梦想,在过去 3-4 年里,通过 CanSat/火箭竞赛、立方体卫星研讨会、研讨会等,在各个国家,尤其是塞尔维亚/印度,采取了系统有机的方法,创造和维持从学校到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对空间科学和工程教育的兴趣。塞尔维亚 CSPD 于 2019 年 10 月在塞尔维亚举办了国际 CanSat/火箭竞赛,来自印度和其他国家共 5 支队伍参加了比赛!CSPD 负责人 Dusan 先生访问了印度参加国际会议,并与印度技术大会协会 (ITCA) 签署了一份举办世界 CanSat/火箭锦标赛的谅解备忘录,并已开始与志同道合的国家/组织进行谈判。
– 奥地利航天局 (ASA)/奥地利。– 比利时联邦科学政策办公室 (BFSPO)/比利时。– 中央机械制造研究院 (TsNIIMash)/俄罗斯联邦。– 中国卫星发射和跟踪控制总局、北京跟踪与电信技术研究所 (CLTC/BITTT)/中国。– 中国科学院 (CAS)/中国。–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CAST)/中国。– 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 (CSIRO)/澳大利亚。– 丹麦国家空间中心 (DNSC)/丹麦。– 航空航天科学与技术部 (DCTA)/巴西。– 电子和电信研究院 (ETRI)/韩国。– 欧洲气象卫星利用组织 (EUMETSAT)/欧洲。– 欧洲电信卫星组织 (EUTELSAT)/欧洲。– 地理信息和空间技术发展机构 (GISTDA)/泰国。– 希腊国家空间委员会 (HNSC)/希腊。–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 (ISRO)/印度。– 空间研究所 (IKI)/俄罗斯联邦。– KFKI 粒子与核物理研究所 (KFKI)/匈牙利。– 韩国航空宇宙研究院 (KARI)/韩国。– 通信部 (MOC)/以色列。– 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NICT)/日本。–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美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空间局 (NSARK)/哈萨克斯坦。– 国家空间组织 (NSPO)/中国台北。– 海军空间技术中心 (NCST)/美国。–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 (TUBITAK)/土耳其。– 南非国家空间局 (SANSA)/南非共和国。– 空间和高层大气研究委员会 (SUPARCO)/巴基斯坦。– 瑞典空间公司 (SSC)/瑞典。– 瑞士空间办公室 (SSO)/瑞士。– 美国地质调查局 (USGS)/美国。
海上卫星发射为航天领域提供了诸多优势,例如发射地点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对发射地附近的国家造成安全和环境问题。各国必须适当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力,有效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天活动。本文探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确定国家对此类活动的管辖权和责任方面的应用,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上发射提供了一个相关但不完全充分的框架,甚至可能阻止负责任的国家履行《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义务。船旗国制度填补了航天法中的一些管辖权空白,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传统的船旗国管辖权方法可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航天法的目标。在实践中,“适当顾及”的义务对于规范海上发射国的行为至关重要,但要有效解决潜在的海上使用冲突,则需要国家间对话与合作。《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的国际责任制度的有效性可能会因行为标准不明确和不完善而受到削弱。此外,有必要确保从公海发射太空物体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不会“转嫁”到发射设施的船旗国。根据国际空间法目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解释可能有助于解决其中一些问题,但只有有关国家进一步合作,才能找到安全海上发射的可行解决方案。
– 奥地利航天局 (ASA)/奥地利。– 比利时联邦科学政策办公室 (BFSPO)/比利时。– 中央机械制造研究院 (TsNIIMash)/俄罗斯联邦。– 中国卫星发射和跟踪控制总局、北京跟踪与电信技术研究所 (CLTC/BITTT)/中国。– 中国科学院 (CAS)/中国。–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CAST)/中国。– 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 (CSIRO)/澳大利亚。– 丹麦国家空间中心 (DNSC)/丹麦。– 航空航天科学与技术部 (DCTA)/巴西。– 电子和电信研究院 (ETRI)/韩国。– 欧洲气象卫星利用组织 (EUMETSAT)/欧洲。– 欧洲电信卫星组织 (EUTELSAT)/欧洲。– 地理信息和空间技术发展机构 (GISTDA)/泰国。– 希腊国家空间委员会 (HNSC)/希腊。– 希腊航天局 (HSA)/希腊。–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 (ISRO)/印度。– 空间研究所 (IKI)/俄罗斯联邦。– 韩国航空宇宙研究院 (KARI)/韩国。– 通信部 (MOC)/以色列。–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太空中心 (MBRSC)/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NICT)/日本。–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美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航天局 (NSARK)/哈萨克斯坦。– 国家空间组织 (NSPO)/中国台北。– 海军空间技术中心 (NCST)/美国。– 粒子与核物理研究所 (KFKI)/匈牙利。–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 (TUBITAK)/土耳其。– 南非国家航天局 (SANSA)/南非共和国。– 空间和高层大气研究委员会 (SUPARCO)/巴基斯坦。– 瑞典空间公司 (SSC)/瑞典。– 瑞士空间办公室 (SSO)/瑞士。– 美国地质调查局 (USGS)/美国。
– 奥地利航天局 (ASA)/奥地利。 – 比利时联邦科学政策办公室 (BFSPO)/比利时。 – 中央机械制造研究院 (TsNIIMash)/俄罗斯联邦。 – 中国卫星发射和跟踪控制总院、北京跟踪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CLTC/BITTT)/中国。 – 中国科学院 (CAS)/中国。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CAST)/中国。 – 英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 (CSIRO)/澳大利亚。 – 丹麦国家空间中心 (DNSC)/丹麦。 – 航空航天科学和技术部 (DCTA)/巴西。 – 电子和电信研究所 (ETRI)/韩国。 – 欧洲气象卫星应用组织 (EUMETSAT)/欧洲。 – 欧洲通信卫星组织 (EUTELSAT)/欧洲。 – 地理信息和空间技术发展局 (GISTDA)/泰国。 – 希腊国家空间委员会 (HNSC)/希腊。 –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 (ISRO)/印度。 – 空间研究所 (IKI)/俄罗斯联邦。 – 韩国航空宇宙研究院 (KARI)/韩国。 – 通信部 (MOC)/以色列。 –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航天中心 (MBRSC)/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NICT)/日本。 –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美国。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空间局 (NSARK)/哈萨克斯坦。 – 国家空间组织 (NSPO)/中国台北。 – 海军空间技术中心 (NCST)/美国。 – 粒子与核物理研究所 (KFKI)/匈牙利。 –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 (TUBITAK)/土耳其。 – 南非国家航天局 (SANSA)/南非共和国。 – 空间和高层大气研究委员会 (SUPARCO)/巴基斯坦。 – 瑞典空间公司 (SSC)/瑞典。 – 瑞士空间办公室 (SSO)/瑞士。 – 美国地质调查局 (USGS)/美国。
– 奥地利空间局 (ASA)/奥地利。 – 比利时科学政策办公室 (BELSPO)/比利时。 – 中央机械制造研究院 (TsNIIMash)/俄罗斯联邦。 – 中国卫星发射和跟踪控制总院、北京跟踪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CLTC/BITTT)/中国。 – 中国科学院 (CAS)/中国。 –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CAST)/中国。 – 英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 (CSIRO)/澳大利亚。 – 丹麦国家空间中心 (DNSC)/丹麦。 – 航空航天科学和技术部 (DCTA)/巴西。 – 电子和电信研究所 (ETRI)/韩国。 – 埃及空间局 (EgSA)/埃及。 – 欧洲气象卫星应用组织 (EUMETSAT)/欧洲。 – 欧洲通信卫星组织 (EUTELSAT)/欧洲。 – 地理信息和空间技术发展局 (GISTDA)/泰国。 – 希腊国家空间委员会 (HNSC)/希腊。 – 希腊空间局 (HSA)/希腊。 –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 (ISRO)/印度。 – 空间研究所 (IKI)/俄罗斯联邦。 – 韩国航空宇宙研究院 (KARI)/韩国。 – 通信部 (MOC)/以色列。 –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航天中心 (MBRSC)/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NICT)/日本。 –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美国。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空间局 (NSARK)/哈萨克斯坦。 – 国家空间组织 (NSPO)/中国台北。 – 海军空间技术中心 (NCST)/美国。 – 荷兰空间办公室 (NSO)/荷兰。 – 粒子与核物理研究所 (KFKI)/匈牙利。 –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 (TUBITAK)/土耳其。 – 南非国家空间局 (SANSA)/南非共和国。 – 空间与高层大气研究委员会 (SUPARCO)/巴基斯坦。 – 瑞典空间公司 (SSC)/瑞典。 – 瑞士空间办公室 (SSO)/瑞士。 – 美国地质调查局 (USGS)/美国。
– 奥地利航天局 (ASA)/奥地利。– 比利时科学政策办公室 (BELSPO)/比利时。– 中央机械制造研究院 (TsNIIMash)/俄罗斯联邦。– 中国卫星发射和跟踪控制总局、北京跟踪与电信技术研究所 (CLTC/BITTT)/中国。– 中国科学院 (CAS)/中国。–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CAST)/中国。– 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 (CSIRO)/澳大利亚。– 丹麦国家空间中心 (DNSC)/丹麦。– 航空航天科学与技术部 (DCTA)/巴西。– 电子和电信研究院 (ETRI)/韩国。– 埃及空间局 (EgSA)/埃及。– 欧洲气象卫星利用组织 (EUMETSAT)/欧洲。– 欧洲电信卫星组织 (EUTELSAT)/欧洲。– 地理信息和空间技术发展机构 (GISTDA)/泰国。– 希腊国家空间委员会 (HNSC)/希腊。– 希腊空间局 (HSA)/希腊。– 印度空间研究组织 (ISRO)/印度。– 空间研究所 (IKI)/俄罗斯联邦。– 韩国航空宇宙研究院 (KARI)/韩国。– 通信部 (MOC)/以色列。–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太空中心 (MBRSC)/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所 (NICT)/日本。–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NOAA)/美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空间局 (NSARK)/哈萨克斯坦。– 国家空间组织 (NSPO)/中国台北。– 海军空间技术中心 (NCST)/美国。– 荷兰空间办公室 (NSO)/荷兰。– 粒子与核物理研究所 (KFKI)/匈牙利。–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 (TUBITAK)/土耳其。– 南非国家航天局 (SANSA)/南非共和国。– 空间和高层大气研究委员会 (SUPARCO)/巴基斯坦。– 瑞典空间公司 (SSC)/瑞典。– 瑞士空间办公室 (SSO)/瑞士。– 美国地质调查局 (USGS)/美国。
自从航天时代来临以来,外层空间一直被视为可以控制地球的终极制高点。冷战时期超级大国之间的太空竞赛是军备竞赛的自然结果,这一观点就是这一观点的体现。截至2001年底,占主导地位的美国拥有近110艘军用航天器——远远超过所有绕地球运行的军用航天器的三分之二。俄罗斯位居第二,拥有约40艘。世界其他国家只有大约20颗在轨卫星。本章介绍了当前的太空计划,并提供了截至2001年底投入使用的军用航天器的清单。虽然研究军事太空活动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清单为核武器和常规武器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对于军事太空系统而言,清单更难建立,因此更为重要。 20 世纪 70 年代,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年鉴 (SIPRI Yearbook) 发表了关于军用卫星的开创性章节,其中的表格列出了全年发射的卫星。1 当时,卫星发射频繁,使用寿命较短,因此关注年度发射是恰当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年度发射率已经下降,使用寿命已经延长,因此今天报告运行中的航天器是有意义的。统计运行中的军用航天器比编制核武器或海军等武器的清单更具挑战性。关于武器的文献很多,但关于军事太空活动的文献却很少。2 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与正常的保密性有关,部分原因在于卫星在轨相对不可见。幸运的是,许多航天器(甚至一些高度机密的卫星)对于业余观察者来说都是可见的,这是一个丰富的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