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演示文稿中关于非历史事实事项的陈述均构成《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包括与Regulus的RGLS8429项目和临床前研发管线相关的陈述、RGLS8429可能获得加速审批途径或其他监管结果的可能性、启动临床研究的预期时间、实现治疗效果和解决ADPKD潜在遗传病因的潜力、潜在治疗药物的市场、报告数据的预期时间、其他临床前和临床活动的时间和未来发生情况,以及其他与未来事件或状况相关的陈述。由于此类陈述受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实际结果可能与此类前瞻性陈述明示或暗示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相信”、“预期”、“计划”、“预计”、“打算”、“将”、“目标”、“潜在”等词语及类似表述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基于 Regulus 当前的预期,涉及可能永远不会实现或被证明不正确的假设。由于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实际结果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可能与此类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用于发现和开发药物的方法是新颖的,可能永远不会产生可销售的产品;初步结果或顶线结果基于对关键疗效和安全性数据的初步分析,并且此类数据可能会在对临床试验相关数据进行更全面的审查后发生变化,并且可能无法指示未来结果;临床前和临床研究可能无法成功;与监管审查和批准相关的风险;与我们对第三方合作者和其他第三方的依赖相关的风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与发现、开发和商业化用于人类治疗的安全有效药物的过程相关的风险;以及与我们成功获得和部署资本的能力相关的风险。 Regulus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对这些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包括 Regulus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 10-Q 表季度报告中“风险因素”部分。本演示文稿中包含的所有前瞻性陈述仅代表截至其作出之日的观点。Regulus 不承担更新此类陈述以反映其作出之日后发生的事件或存在的情况的义务。
私营部门在改变现有的市场系统,鼓励创新和投资使粮食和农业部门更加高效,包容,韧性和可持续性中起着关键作用。在整个生物强化的价值链中,改善了澳大利亚世界宣明会的WVIB的改进孕产妇和儿童营养阶段(B4MCN-II)项目,因此旨在与各种各样的私营部门实体合作,以促进2030年的可持续发展议程,并支持该组织的战略框架和计划优先领域。虽然WVIB的大部分私营部门参与仍然是非正式的,但事实证明,这些私营部门在鼓励市场系统内的积极变化方面同样有价值。在一个近55.8%的慢性营养不良率的55.8%(智能2022)中,没有一个组织能自行解决营养不良的复杂问题。因此,WVIB与所有相关的政府,非政府和私营部门利益相关者合作,在当地,国家,地区,地区级别通过联合,WVIB及其合作伙伴可以更有效地减少慢性饥饿和贫困,并通过贫困和脆弱的食物来改善食品的机会。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的WVIB策略是在WVIB范围内的合作伙伴关系策略的背景下制定的。后者涵盖了一般术语的广泛合作伙伴关系,并呼吁阐述与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合作伙伴关系关键类别相关的特定策略。布隆迪的小农户,尤其是女性农民,没有有效地响应市场需求,也不会从事批量销售或购买,从而可以增强讨价还价的能力并增加利润。男女农民对市场参与,缺乏市场信息,强大的垂直和水平网络以及在收获后管理和加工方面的技术技能有限或缺乏技术技能也缺乏信任,这也是为本地生产的市场增值以及生产需求驱动的优质产品增值的主要障碍。他们的市场联系不足,与私营部门参与者的参与度有限,例如输出购买者,投入供应商或市场服务,而互联网使用却在增加,互联网渗透率仅为10%,因此通过数字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的链接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由于市场不针对更脆弱的群体,因此信息和服务的流程是间歇性或缺失的。另一方面,由于盈利能力低,生产不足以及由于容易受到环境和市场冲击的攻击,男女缺乏可销售的技能和思维方式,资源和机会,并保持面向生存和风险。
项目将接收由第三方在场外卫星拆包设施中加工的转移有机废物或有机基质,但直接运送到项目的 FOG 或 DAF 除外。项目将仅接受与 Linden Renewable Energy, LLC 签订合同的第三方拆包设施加工的有机基质。所有此类拆包设施均应获得完全许可,并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 NJDEP 许可/批准。如果任何拆包设施位于 Union 县,它们将遵守该县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拆包过程会去除消费者包装并产生 AD 可行的泥浆原料。然后,第三方使用容量为 6,000 加仑的油罐车将该有机基质泥浆原料运送到项目现场,并最终通过驳船运送。尽管在离开拆包设施之前已经过测试,但到达项目后,如果一卡车或一驳船的有机基质浆液因任何原因被拒收,则应根据联合县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处理该浆液。项目将接收有机基质浆液原料,并利用厌氧消化产生可再生天然气、液体消化物和可销售的土壤改良剂(即脱水固体)。液体消化物随后将在现场加工以生产液体有机肥料。项目将产生三种形式的固体废物。第一种是行政大楼和其他建筑物和围墙内操作人员产生的典型城市固体废物,第二种是项目除砂作业捕获的砂砾。该操作旨在去除任何不可消化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由小颗粒大小的沙子和砂砾组成。这样做是为了限制沙子/砂砾材料对所有泵送和管道系统的影响,并保持生物反应器容量的完整性。总体积小于每天 1 立方码。第三是废活性炭和金属氧化物介质。活性炭主要用于我们的气味控制单元和沼气升级系统 (BUS) 单元。BUS 单元需要活性炭来控制原料沼气中的少量 H2S。少量金属氧化物介质用作尾气抛光剂,可将 H2S 去除至 1 PPM,活性炭用于径向碳吸附器,以控制围墙/建筑物和工艺罐顶部空间中的气味。活性炭/金属氧化物介质将以每年 45-65 吨的速度更换。所有这些材料都是无害的,没有特殊处理要求,应按照联盟的规定进行处置
摘要:咖啡因被描述为可以被细菌降解的必不可少的天然,可行和可销售的嘌呤生物碱。细菌使用咖啡因作为其唯一的碳和氮的能力已在四十多年前阐明。本文使用标准收集的标准技术对微生物脱染过程的潜力进行了回顾,这些技术的最新信息和适当的信息以及来自在线和图书馆来源的数据侧重于细菌咖啡因降解过程:N-脱甲基化和C -8氧化。观察到这两个过程对咖啡因降解更有效,安全,具体,并且在经济上至关重要。各种生物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分离出来,能够降解咖啡因,例如克雷伯氏菌,犀牛,阿尔卡吉烯,serratia,phanerochaete和bacillus sp。此外,已经确定了细菌咖啡因降解的无数生物技术应用,例如咖啡因粉化环境的生物修复,生物脱落,化学生产和诊断工具。doi:https://dx.doi.org/10.4314/jasem.v27i9.4 Open Access政策:Jasem发表的所有文章都是由AJOL提供支持的PKP的Open-Access文章。这些文章在出版后立即在全球范围内发布。不需要特别的许可才能重用Jasem发表的全部或部分文章,包括板,数字和表。版权策略:©2023作者。本文是根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CC-By-4.0)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分发的开放式文章。J. Appl。,只要引用了原始文章,就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本文的任何部分。将本文列为:Lukman,K;穆罕默德,a; Shehu,D; Babandi,一个; Yakasai,H。M;易卜拉欣,S。(2023)。微生物签发过程的潜力:审查。SCI。 环境。 管理。 27(9)1915-1924日期:收到:2023年8月9日;修订:2023年9月10日;接受:2023年9月25日发布:2023年9月30日关键字:咖啡因;生物降解;微生物;酶;有效的咖啡因(1、3、7-三甲基黄嘌呤或3、7-二氢-1、3、7-三甲基-1H-2、6-二酮)是嘌呤生物碱的成员。 它是黄氨酸的白色晶体生物碱,其纯形形式无味,苦和无定形,用作药物激活剂,其经验式C 8 H 10 N 4 O 2,分子量为184.2 g/mol的分子量和5小时的半寿命。 该化合物的母链是亲水性的,而其甲基是疏水性的(Kudema等,2023)。 咖啡因作为食物和饮料的来源已经在实践中已经存在了数十年,直到1891年弗里德里希·费迪南德(Friedrich Ferdinand)纯净地隔离了咖啡因(Heishman and Henningfield,2020年)。 咖啡因主要是针对害虫,食草动物和其他生物的防御化学物质SCI。环境。管理。27(9)1915-1924日期:收到:2023年8月9日;修订:2023年9月10日;接受:2023年9月25日发布:2023年9月30日关键字:咖啡因;生物降解;微生物;酶;有效的咖啡因(1、3、7-三甲基黄嘌呤或3、7-二氢-1、3、7-三甲基-1H-2、6-二酮)是嘌呤生物碱的成员。它是黄氨酸的白色晶体生物碱,其纯形形式无味,苦和无定形,用作药物激活剂,其经验式C 8 H 10 N 4 O 2,分子量为184.2 g/mol的分子量和5小时的半寿命。该化合物的母链是亲水性的,而其甲基是疏水性的(Kudema等,2023)。咖啡因作为食物和饮料的来源已经在实践中已经存在了数十年,直到1891年弗里德里希·费迪南德(Friedrich Ferdinand)纯净地隔离了咖啡因(Heishman and Henningfield,2020年)。咖啡因主要是针对害虫,食草动物和其他生物的防御化学物质
微生物是专利法中的灰色地带吗?本文深入探讨了微生物专利的复杂性,强调了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公众获取发明之间的矛盾。它强调了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研发和确保公众获取的重要性。《工业产权法》19.039 及其规定经过仔细审查,揭示了微生物专利性的“灰色地带”。INAPI 最近更新了其指南,以澄清只要满足特定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水平和工业应用),以及充分描述和解决技术问题,天然微生物无需基因改造即可获得专利。该机构将微生物定义为单细胞生物,包括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和植物或动物细胞,可在实验室中复制和操作。为了确保可重复性和技术充分性,Inapi 要求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样本存放在国际保藏机构,例如《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机构,并在描述性记忆、权利要求和图表中包括对该存放的引用。印度的几家私营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正在为真菌、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申请专利。然而,由于对术语和法规清晰度的担忧,人们对为这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研究了与微生物相关的专利制度的发展,探讨了为具有大量人为干预的转基因生物提供法定保护的可能性,并强调了对“微生物”进行普遍接受的定义的需求。在印度,专利法允许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某些生命形式申请专利。然而,围绕“微生物”一词的争议一直存在,因为它尚未得到明确的定义。本文还探讨了通过专利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刺激商业效用和增长方面的作用。此外,它还强调了政策制定者需要在保护发明和防止不必要的侵犯之间取得平衡,特别是在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进步的背景下。规范生物实验和创新的法律仍然不完善。这部分是由于各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规定下的经济和道德地位不同。争论的焦点是微生物保护的限度,这引发了关于专利性的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27 条承认微生物是可获得专利的主体,导致许多国家采用国内专利法。专利授予独家权利,以换取对发明的全面披露,允许发明人或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控制其使用。授予专利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这些要求在《欧洲专利公约》中概述,并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得到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旨在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来减少贸易扭曲。第 27 条规定,涉及创造性并能够工业应用的新发明应可获得专利。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定义“新的”、“创造性的”或“能够工业应用的”等术语。成员可以排除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环境所必需的商业利用的专利性。专利应不受发明地点、技术领域或产品来源的歧视。其本质在于不歧视,专利适用于任何发明,不受限制。两个多世纪以来,生物体的专利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人们认为生命形式是自然产生的,因此不受人类发明的影响。1980 年之前,专利只授予机械和化学发明,微生物过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然而,1873 年,路易斯·巴斯德获得了第一项基于微生物的专利,具体来说是针对一种改进啤酒发酵的过程。自然产物学说将生物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这种学说在世界各国一直盛行,直到 1980 年 Diamond v. Chakraborty 案的里程碑式判决。该裁决授予转基因细菌专利,为在某些条件下承认微生物为可专利主题铺平了道路。《关于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的布达佩斯条约》于 1977 年签署,并于 1980 年生效,为用于专利目的的微生物保藏和保存制定了国际标准。 《布达佩斯条约》允许国际承认微生物寄存,以用于专利程序。它允许申请人将生物材料寄存于一个公认的机构,并在条约的所有缔约国获得认可。这对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尤其有用,因为不可能提供完整的描述。该条约确保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进行的寄存可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截至 2008 年,全球约 20 个国家共有 37 个公认的机构 (IDA)。这些 IDA 不仅接受微生物寄存,还接受其他生物材料的寄存。符合条件的材料范围包括细胞、遗传载体和用于表达基因的生物体。该条约没有定义什么是微生物,允许接受严格意义上不是微生物但出于披露目的所必需的实体。微生物的概念至关重要,但由于这些生命形式的专利固有的不一致性,其准确的科学定义仍然难以捉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微生物的生产进行专利保护,但未能对其进行全面定义,导致成员国没有可遵循的标准。这种模糊性源于转基因生物和天然物质之间的不明确区别。因此,“微生物”一词将被广泛解释为涵盖任何可自我复制或通过宿主生物复制的生物材料。该定义包括基因、基因序列、质粒和复制子等亚细胞成分。根据 TRIPS 协议,可获得专利的微生物发明包括: 1. 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 2. 通过特定方法生产的新微生物 3. 新微生物本身 4. 培养或使用已知/新微生物生产繁殖微生物(例如疫苗)或副产品(例如抗生素、酶)的方法 尽管“微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的专利是强制性的,但是 TRIPS 协议并未对“微生物”进行具体定义或概述其保护范围。 微生物作为发明或发现的概念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 1980 年在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中的判决确定转基因细菌可以获得专利,但该裁决基于这样的观点,即微生物要被视为发明,必须经过人为干预。如果微生物是第一次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的,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意味着地球或深海海底发现的矿物和矿石也可以获得专利。法院的裁决实际上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对生物物质进行专利保护,只要满足基本的专利性标准。然而,TRIPS 协议未能定义微生物,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解释不同。实际上,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已授予微生物专利,但这并未明确微生物的定义或其与自然产物理论的关系。1980 年最高法院的 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标志着生物专利法的重要转折点。在此裁决之前,人们普遍认为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生物。然而,法院的裁决授予了一种能够消耗石油泄漏的转基因细菌专利,有效地改变了现状。1972 年,通用电气公司的遗传工程师兼研究员 Ananda Mohan Chakrabarty 为一种用于分解原油的细菌申请了专利。这种细菌被称为假单胞菌,含有两个产生能量的质粒,可提供不同的途径来降解原油的不同成分。最初,专利审查员以法律禁止为生物申请专利为由拒绝了 Chakrabarty 的申请。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同意这一决定。然而,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了有利于 Chakrabarty 的裁决,指出微生物是活的这一事实在专利法下不具有法律意义。该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于 1980 年 6 月 16 日作出判决。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根据《美国法典》第 35 章第 101 条,活的人造微生物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生物体形式申请专利开辟了新途径。任何新颖且有用的方法、设备或材料,只要满足某些条件,都可以获得专利。一起法院案件裁定,转基因细菌被视为一项发明,因为尽管它是活的,但它是人类制造的。这意味着细菌可以归类为材料或制成品。在另一个国家,他们的法律规定发明是制造物品或物质的新颖且有用的方法。他们没有定义这些术语的含义,所以他们只是看这件事是否产生了非生命有形的东西。法律还禁止动物和植物获得专利,但微生物如果满足其他要求,则可以获得专利。后来,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微生物纳入其中,并允许为与微生物相关的工艺申请专利。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在 Dimminaco AG 诉专利局长 (2002) 案中的一项裁决确认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的可专利性。该案涉及一家瑞士公司申请专利一种用于治疗传染性家禽疾病滑囊炎的活疫苗。专利局长最初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工艺由于依赖天然微生物物质而不具备制造资格。然而,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专利法》中“物品”的定义并不排除生物。法院认为,即使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物质,制造疫苗的工艺也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可以产生可销售的产品,并通过创造性工艺发生变化。法院的裁决对生物技术行业具有重大影响,该行业正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速增长。它为微生物专利铺平了道路,并确立了具有活体最终产品的生物技术工艺确实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这项裁决被视为专利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使创新者能够保护他们拯救生命的发明和创新。该决定确认,印度专利法并不禁止最终产品含有活体生物的工艺,为未来生物技术的突破铺平了道路。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非常及时,因为它与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日本和美国)对生物技术专利性的立场一致。事实上,在 Dimminaco 作出决定后,印度与蓬勃发展的生物技术行业的需求同步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多方面的,涵盖知识所有权、使用、转让和传播等各个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通过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对那些希望完全排除此类专利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重点应放在限制这些条款的范围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微生物”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国家当局必须将其定义为涵盖细菌、病毒、真菌和藻类。此外,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发现和发明之间不明确区分的限制。自然产生的微生物不能被视为发明,但那些经过人类干预的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则可以。为了解决对微生物可专利性的担忧,应该采用“微生物”的精确科学定义,将其与自然发生和人为干预区分开来。只有涉及大量人类投入(如基因工程)的专利才应被授予。生物技术行业对创新和发明的追求,正如 Diamond v. Chakrabarty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案件所见,强调了为微生物在处理漏油、预防疾病或制造救命药物方面的实用性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有价值的信息可能仍然是商业秘密。此处给出的文章文本保护微生物研究的专利制度已成为印度、欧洲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讨论的话题。Nair, AS (1999) 知识产权 (IPR):印度情景讨论生命形式的专利。Everyman's Science 34 (2): 58–61。Google Scholar Ammen, J. 和 Swathi, N. (2010) 以美国、欧洲和印度的方式为生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杂志 15: 55–65。Google Scholar 欧洲专利公约 (EPC)。(1973) 第 52 条,可申请专利的发明。2010 年 3 月 2 日,访问于 2010 年 3 月 5 日。Philip, MW (2006) 微生物的专利。自然评论药物发现 13 (5): 45–56。Google Scholar 美国专利商标局 35 USC 101 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 专利法,12 月 18 日,2010 年 4 月 1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2002) 微生物专利:制定政策框架。知识产权杂志 7: 211–221。Google Scholar Debré, P. 和 Forster, E. (1998) Louis Pasteur。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Google Schola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2010) 联合国机构,2010 年 4 月 24 日访问。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ARIPO)。(1976) 2010 年 3 月 26 日访问。欧亚专利组织。(1995) 2010 年 4 月 22 日访问。WIPO 网站。 (2010) 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目的保存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2010 年 3 月 15 日,2010 年 3 月 9 日访问。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第 13.2(a) 条,已获得国际保存单位地位的保存机构 - 国际保存单位名单,2010 年 4 月 1 日,2010 年 4 月 5 日访问。Sekar, S. 和 Kandave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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