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P 是一份战略文件,概述了欧盟在特定背景下的合作优先事项,这些优先事项基于对发展挑战的分析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磋商。欧盟代表团根据布鲁塞尔总部的指导方针制定 MIP。当前一代 MIP 的指导方针鼓励代表团明确混合融资和担保在国家计划中的作用,以促进其与欧盟优先事项的一致性以及与其他融资模式的一致性。MIP 明确概述了欧盟对 EFSD+ 在地区计划中实施的预期财务承诺,并参考了为拨付外部行动担保 (EAG) 而预留的国家拨款金额。该数字表明了担保支持的 EFSD+ 业务的规模,但并不能直接预测 EFSD+ 的足迹,部分原因是业务的拨付率因支持的活动类型而异。主权业务的拨付率低于私营部门业务,这意味着,例如,各个国家对这些方法的各自需求将影响担保支持业务的总体规模。欧盟用于混合融资业务的资金数额也没有在 MIP 中系统地报告,这给欧盟机构在 EFSD+ 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挑战的规模带来了额外的不确定性。
不动产和动产通常都需缴纳从价税;也就是说,它们按其价值比例征税。然而,这一一般规则有很多偏差和例外,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固定装置)的处理方式与动产(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此外,地方政府实体可能会对不动产征收非从价税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会记在财产税单上,以提高管理和征收效率。构成不动产留置权的税款被称为“有担保的”。几乎所有不动产税都是有担保的。大多数动产税是“无担保的”。根据要求并符合某些条件,一些动产税也可以以纳税人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a) 不论法律是否有其他规定,纳税人可选择在四年内缴纳前几年逃税评估的应纳税款,无论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前提是:(1) 附加税超过五百美元 (500 美元),并且 (2) 纳税人在担保税单上的第二期税款逾期之前或在税单邮寄后的下个月最后一天之前(以较晚时间为准)向税务人员提交了分期付款的书面申请。税务人员应在财产税单中附上本条付款规定的通知。对于无担保税款,应在税款逾期之日之前向税务人员提交分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经修订的《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本票据及担保仅在美国境内向《证券法》第 144A 条(规则 144A)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家 (QIB) 以及依据 S 规则在美国境外通过离岸交易购买本票据及担保的非美国人士(定义见《证券法》的 S 规则(规则 S))发售和出售。特此通知合格机构的潜在购买者,本票据及担保的卖方可能依赖规则 144A 提供的《证券法》第 5 节规定的豁免。有关本票据转让的某些限制的说明,请参阅“转让限制”。
招标文件清单 第一部分 - 招标人须知 附录 1:招标书中需包含的文件 第 1 卷:技术和合同建议书 第 2 卷:商业建议书 附录 2:如何提交招标书 附录 3:招标人摘要 附件: 附件 1 确认函格式 附件 2 提交函格式 附件 3 投标保证金格式 附件 4 提供履约银行担保的承诺书 附件 5 提供母公司担保的承诺书 附件 6 未使用 附件 7 澄清请求 附件 8 资格审查 附件 9 未定价补充建议书确认函 附件 10 招标建议书摘要表格 附件 11 承包商 SSHE 能力评估问卷 第二部分 - 合同形式
14. 2003 年《联邦债务融资法案》授权中央政府指定以担保形式承担或有负债的年度目标。因此,《联邦债务融资法案》第 4(1)(c) 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承担增量担保的上限不得超过 GDP 的 0.5%。截至 2023-24 财年末,联邦政府提供的担保约为 33.1 亿卢比(占 GDP 的 1.1%)。这一数字已从 2004-05 财年的 GDP 3.3% 下降。在 2023-24 财年,担保存量的净增量为 41,062 亿卢比(占 GDP 的 0.14%)。这完全在《联邦债务融资法案》规定的 0.5% 的限度之内。未偿还担保的披露声明附于 2025-26 年收据预算 B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