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步枪和组合枪,早于1938年; b。步枪和组合枪的复制品,其原件是在1890年之前制造的; c。在1890年之前制造的手枪,射击枪和机枪及其复制品; d。步枪或手枪,专门设计用于通过压缩空气或CO 2排放惰性弹丸; e。专为以下任何一个专门设计的手枪:1。屠杀家畜;或2。动物的镇定。b。平滑孔武器如下:1。光滑的钻孔武器专门为军事使用而设计; 2。其他光滑的孔武器如下:全自动式武器; b。半自动或泵送类型武器;注意ML1.B.2。不适用于专门设计的武器,用于通过压缩空气或CO 2排放惰性弹丸。注意ML1.B.不适用于以下内容:在1938年之前制造的光滑孔武器; b。光滑井武器的复制品,其原件是在1890年之前制造的; c。用于狩猎或运动目的的光滑孔武器。这些武器绝不能专门设计用于军事用途或全自动射击类型; d。专为以下任何一个专门设计的光滑孔武器:1。屠杀家畜; 2。动物的镇定; 3。地震测试; 4。解雇工业弹丸;或5。破坏简易爆炸装置(IED)。N.B. 有关破坏者,请参见欧盟双使用列表中的ML4和1A006。 或ml1.c.,如下:1。N.B.有关破坏者,请参见欧盟双使用列表中的ML4和1A006。或ml1.c.,如下:1。c。使用无壳弹药的武器; d。由ML1.A.,ML1.B.设计的武器配件可拆卸的墨盒杂志; 2。声音抑制器或主持人; 3。'枪安装';出于ML1.D.3。的技术说明,“枪支安装”是一种固定装置,旨在将枪安装在地面车辆,“飞机”,船只或结构上。4。闪光抑制器; 5。具有电子图像处理的光学武器景点; 6。光学武器的视线专为军事使用而设计。
军用物品清单 2004年5月1日生效 ML1 口径小于20毫米的滑膛武器、口径为12.7毫米(口径0.50英寸)或更小的其他武器和自动武器及其配件,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 a.步枪、卡宾枪、左轮手枪、手枪、冲锋枪和机关枪:注ML1.a.不管制以下物品: 1.1938年以前制造的火枪、步枪和卡宾枪; 2.1890年以前制造的火枪、步枪和卡宾枪的复制品; 3.1890 年以前制造的左轮手枪、手枪和机关枪及其复制品; b. 以下滑膛武器: 1.专门设计用于军事用途的滑膛武器; 2.以下其他滑膛武器: a.全自动型; b.半自动或泵动型; c. 使用无壳弹药的武器; d. ML1.a.、ML1.b. 或 ML1.c. 所控武器的消音器、特殊枪架、弹夹、武器瞄准器和消焰器。注 1:ML1 不管制用于狩猎或体育目的的滑膛武器。这些武器不得专门设计用于军事用途或全自动射击类型。注 2 ML1 不管制专门设计用于假弹药且不能发射任何管制弹药的枪支。注 3 ML1 不管制使用非中心发火弹壳弹药且非全自动射击类型的武器。EST1。ML1 和 EST2 中规定的商品的望远镜瞄准器,但 ML5 条目中规定的商品除外。EST2。滑膛武器,但 ML1b 或 ML2 条目中规定的商品除外,以及专门为其设计的部件。注。EST2 不涵盖以下物品: 1. 口径不超过 4.5 毫米的气动武器; 2. 信号手枪。EST3。弹药筒和其他弹药,以及专为 EST2 条目中指定的武器设计的部件。注意。EST3 不涵盖以下物品: 1. 专为气枪设计的铅或铅合金弹丸弹药; 2. 假弹药。ML2 口径为 20 毫米或以上的滑膛武器,口径大于 12.7 毫米(口径 0.50 英寸)的其他武器或装备,投影仪和配件,如下,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 a.枪支、榴弹炮、加农炮、迫击炮、反坦克武器、射弹发射器、军用火焰喷射器、无后坐力炮及其信号减弱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