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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物品清单 2004年5月1日生效 ML1 口径小于20毫米的滑膛武器、口径为12.7毫米(口径0.50英寸)或更小的其他武器和自动武器及其配件,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 a.步枪、卡宾枪、左轮手枪、手枪、冲锋枪和机关枪:注ML1.a.不管制以下物品: 1.1938年以前制造的火枪、步枪和卡宾枪; 2.1890年以前制造的火枪、步枪和卡宾枪的复制品; 3.1890 年以前制造的左轮手枪、手枪和机关枪及其复制品; b. 以下滑膛武器: 1.专门设计用于军事用途的滑膛武器; 2.以下其他滑膛武器: a.全自动型; b.半自动或泵动型; c. 使用无壳弹药的武器; d. ML1.a.、ML1.b. 或 ML1.c. 所控武器的消音器、特殊枪架、弹夹、武器瞄准器和消焰器。注 1:ML1 不管制用于狩猎或体育目的的滑膛武器。这些武器不得专门设计用于军事用途或全自动射击类型。注 2 ML1 不管制专门设计用于假弹药且不能发射任何管制弹药的枪支。注 3 ML1 不管制使用非中心发火弹壳弹药且非全自动射击类型的武器。EST1。ML1 和 EST2 中规定的商品的望远镜瞄准器,但 ML5 条目中规定的商品除外。EST2。滑膛武器,但 ML1b 或 ML2 条目中规定的商品除外,以及专门为其设计的部件。注。EST2 不涵盖以下物品: 1. 口径不超过 4.5 毫米的气动武器; 2. 信号手枪。EST3。弹药筒和其他弹药,以及专为 EST2 条目中指定的武器设计的部件。注意。EST3 不涵盖以下物品: 1. 专为气枪设计的铅或铅合金弹丸弹药; 2. 假弹药。ML2 口径为 20 毫米或以上的滑膛武器,口径大于 12.7 毫米(口径 0.50 英寸)的其他武器或装备,投影仪和配件,如下,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 a.枪支、榴弹炮、加农炮、迫击炮、反坦克武器、射弹发射器、军用火焰喷射器、无后坐力炮及其信号减弱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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