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原则条约》,1967 年 1 月 27 日,18 U.S.T.2410,610 U.N.T.S.205(“OST”) 2 《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4 月1968 年 22 日,19 U.S.T.7570,672 U.N.T.S.119.3 《空间物体所致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2年3月29日,24 U.S.T.2389,961 U.N.T.S.187 4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5年1月14日,28 U.S.T.695,1023 U.N.T.S.15 5 《关于各国在月球与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年12月18日,18 I.L.M.1434,1363 U.N.T.S.3.(“月球协议”)
各国通过了随后的《月球协议》。国际太空界必须通过一项新协议,其中包括与主要国家的谈判,更新条款,给予所有国家一定的太空开发自由,并确保其和平探索。一旦人类开始建立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必须成为自己独立的“国家”并进行自治。让太空中的人们由对太空没有真正权力的地球上的国家统治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宣称或拥有太空中的任何东西。如果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不准备直接解决最终需要单独的太空执法计划的问题,那么他们必须找到一种方法让私营公司参与进来,同时让这些公司对其行为负责。
现在正在进行空间资源活动的开发。在没有明确统治这些活动的明确框架的情况下,有必要检查正在讨论的概念,以确保它们符合有关轨道运营和空间资源权利的现有条约义务。这些概念需要启用,支持和协调空间资源的使用。国际法律框架适用于太空资源活动。应该对《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议的规定》进行主要关注。空间资源的利用具有人类未来的潜力。为了为太空资源活动创造有利的环境,我们写了乌克兰法律草案,“关于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然资源的提取和利用”。本草案的规定规定了有关在太空活动中使用的空间中使用的管辖权和控制产品的规则,及其在提取和开发太空机构的自然资源的计划,技术,设备和设备的应用条件,在提取和利用太空机构的自然资源期间;承认,限制和禁止剥削太空机构的资源;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在提取和使用太空资源期间违反法律的责任。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从太空体中提取和使用资源是目前的重要问题。国际承认使用太空资源的合法性可以确保国际太空法对国内法律使用太空资源的合法性的支持。
太空资源利用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并非不可逾越。《外层空间条约》(OST)第二条禁止占用资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开采的资源,这是第二条的最合理解释,也是几乎所有国家和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月球协议》并未成为太空资源利用的障碍,因为该协议尚未被许多国家采用(主要航天国家均未采用)。相比之下,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当一部分主要航天国家签署的《阿尔忒弥斯协议》对太空资源利用持支持态度。美国、卢森堡、阿联酋和日本四部国家法律都体现了对太空资源利用日益增长的支持。原则上,国内法仅限于颁布法律的国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活动,太空不受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但是,将国内法应用于太空采矿设施(没有任何正式的主权主张)——这对于实现外层空间的确定性和避免冲突至关重要——符合 OST 的文字和其基本目的。在研究了已颁布的四部太空资源利用法的目的和细节(也考虑到四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后,本文对这四部法律进行了比较,并确定了太空资源利用公司在司法管辖权选择中应考虑的务实因素。本文的结论是,“旗帜选择”应更多地基于对商业环境、支持和政治因素的考虑,而不是四部法律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