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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资源利用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并非不可逾越。《外层空间条约》(OST)第二条禁止占用资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开采的资源,这是第二条的最合理解释,也是几乎所有国家和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月球协议》并未成为太空资源利用的障碍,因为该协议尚未被许多国家采用(主要航天国家均未采用)。相比之下,包括美国在内的相当一部分主要航天国家签署的《阿尔忒弥斯协议》对太空资源利用持支持态度。美国、卢森堡、阿联酋和日本四部国家法律都体现了对太空资源利用日益增长的支持。原则上,国内法仅限于颁布法律的国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活动,太空不受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但是,将国内法应用于太空采矿设施(没有任何正式的主权主张)——这对于实现外层空间的确定性和避免冲突至关重要——符合 OST 的文字和其基本目的。在研究了已颁布的四部太空资源利用法的目的和细节(也考虑到四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后,本文对这四部法律进行了比较,并确定了太空资源利用公司在司法管辖权选择中应考虑的务实因素。本文的结论是,“旗帜选择”应更多地基于对商业环境、支持和政治因素的考虑,而不是四部法律之间的差异。

当前太空资源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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