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安装在远洋船舶、固定式海上平台以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上,用于装载、卸载和移动所载货物以及运送人员的货物装卸设备,以及 1.3.1 所列的其他货物装卸设备。本规则的要求还适用于悬挂在作为船舶组成部分的货物抓取装置上的可拆卸设备,例如吊索、起重梁、框架和集装箱吊具等。1.1.2 本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 MODU、钻井和地质勘探船、铺管机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悬挂式钻井设备和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抓斗和货物起重电磁铁。1.1.3 本规则完全适用于本规则生效后已将技术文件提交登记册审查的货物装卸设备。现有的货物装卸设备受其制造规则的要求以及第 10 至 12 节的要求的约束。在修理和重新装配现有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更换其可互换部件和松散设备时,本规则的适用性应根据所执行的工作、关键的可互换/修理部件或零件以及重新装配的范围来确定。1.1.4 遵守这些规则的要求对于获得或保留货物装卸设备的登记文件是强制性的。此类文件不是分类文件的一部分。1.1.5 登记处可施加未纳入本规则的额外要求,前提是这些要求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1.1.6 规则相关章节已考虑了《1979 年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甲板工作)》(ILO-152)和《2005 年国际劳工组织港口安全与健康行为守则》的规定。
国家经济依赖于使用主要港口和水道的安全高效的海上运输。美国的港口和水道在船舶交通、提供的服务种类、地理和环境条件方面差异巨大。港口必须能够提供高效、快速的周转能力,以适应不断扩大的贸易以及不断增加的远洋船舶的尺寸和速度,其中越来越多的船舶悬挂外国国旗。许多美国港口还为大量沿海和内陆船舶交通提供服务,拥有各种各样的驳船、拖船、客运渡轮和休闲船。除了交通量增长和船舶特性变化外,许多其他因素也汇聚在一起,造成影响港口安全和效率的潜在问题。安全问题包括船舶类型复杂、货物危险以及人为失误导致海事事故的持续存在。潜在的安全问题还源于商业船队的老化、一些不合标准的悬挂外国国旗的船只和船员、通信超载、航海图过时以及环境数据不足。此外,许多港口太浅,无法容纳吃水最深的船只,而经济因素有时要求在受限的航道和码头使用最大的船只。联邦、州和地方机构负责向水道使用者提供服务,并协调水道的使用,以实现最大公共利益。安全、负责地管理水道的使用可以为特定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带来重大利益。美国主要港口运营管理人员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在运输量、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及时了解并在适当时实施最佳可用技术来管理风险并防止事故发生。
1.1.1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安装在远洋船舶、固定式海上平台以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上,用于装载、卸载和移动所载货物以及运送人员的货物装卸设备,以及 1.3.1 所列的其他货物装卸设备。本规则的要求还适用于悬挂在作为船舶组成部分的货物抓取装置上的可拆卸设备,例如吊索、起重梁、框架和集装箱吊具等。1.1.2 本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 MODU、钻井和地质勘探船、铺管机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悬挂式钻井设备和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抓斗和货物起重电磁铁。1.1.3 本规则完全适用于本规则生效后已将技术文件提交登记册审查的货物装卸设备。现有的货物装卸设备受其制造规则的要求以及第 10 至 12 节的要求的约束。在修理和重新装配现有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更换其可互换部件和松散设备时,本规则的适用性应根据所执行的工作、关键的可互换/修理部件或零件以及重新装配的范围来确定。1.1.4 遵守这些规则的要求对于获得或保留货物装卸设备的登记文件是强制性的。此类文件不是分类文件的一部分。1.1.5 登记处可施加未纳入本规则的额外要求,前提是这些要求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1.1.6 规则相关章节已考虑了《1979 年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甲板工作)》(ILO-152)和《2005 年国际劳工组织港口安全与健康行为守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