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 48(2) 条规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完成调查后,如认为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可发表报告 - (a) 列出 - (i) 调查结果;(ii) 专员认为适合就促进有关资料使用者所属类别的资料使用者遵守本条例条文(尤其是保障资料原则)而作出的任何建议;及 (iii) 专员认为适合就调查而作出的其他意见;及 (b) 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表。” 专员根据《条例》第 48(2) 条所赋予的权力,现发表本调查报告。 钟丽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有些检查活动(例如量度血压、骨质疏松症评估等)看似简单,但必须仔细考虑和规划,并留意安排事宜,例如应安排合适、能确保私隐的场地,并在医护人员监督下由受过良好训练的人员进行检查,以正确评估客户的健康状况并提供适当的健康建议,例如检查的局限性以及潜在的利弊,以及在检测结果呈阳性时需要采取的跟进行动等。由于这些检查属于初步性质,因此应辅以确认性测试和系统性医疗服务,以便有效和及时地跟进。否则,可能会对目标客户产生负面影响。
科技罪案方面,去年同期为85宗。虽然未经授权存取网上服务帐户仍是罪案中最为显著的类别,但整体科技罪案数目及损失金额的升幅较过去两年同期均大幅放缓。科技罪案的分项统计数字载于附件二。 4. 在个人资料方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过去一年处理了224宗资料外泄事故通报,主要涉及黑客入侵(85宗),较前一年上升超过200%;文件或手提装置遗失(52宗),较前一年上升63%;以及透过电邮、邮递或传真意外披露个人资料(31宗),较前一年上升120%。推动社会层面资讯安全 5. 政府一直致力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并与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脑保安协调中心等持份者紧密合作,向公众提供有关资讯及支援,以应对日益增加的资讯及网络安全风险。相关措施包括: (一) 提升企业应对网络攻击的能力
(c) 专业培训及公众意识。 政府资讯安全 加强政府及公营机构的资讯及网络安全 4. 政府当局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发表《促进数据流动及保障数据安全的政策声明》,阐述政府在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的管理原则和策略,包括制订有关使用和安全的规则,保障政府资讯科技系统和数据安全,以及研究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和探讨进一步优化《版权条例》(第528章),目的是加强对个人资料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保障。 5. 为确保政府资讯科技系统顺利推行及运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1 于2024年2月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包括要求各局/部门在大型及高风险的资讯科技项目上线前额外安排独立网络安全测试,及早发现及修补相关系统的漏洞,以及评估系统对网络攻击的检测和应变能力。政府当局将于2024年下半年牵头组织网络安全攻防演习,借力内地专门从事攻防演习的机构的能力和经验,测试及加强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的资讯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