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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第 48(2) 条规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完成调查后,如认为这样做符合公众利益,可发表报告 - (a) 列出 - (i) 调查结果;(ii) 专员认为适合就促进有关资料使用者所属类别的资料使用者遵守本条例条文(尤其是保障资料原则)而作出的任何建议;及 (iii) 专员认为适合就调查而作出的其他意见;及 (b) 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表。” 专员根据《条例》第 48(2) 条所赋予的权力,现发表本调查报告。 钟丽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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