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2 月 12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100 号决议《关于组织标准化、确保计量统一性以及商品和服务认证工作》(包含 1996 年 1 月 12 日和 1999 年 10 月 2 日的变更)为实施俄罗斯联邦“关于标准化”、“关于确保计量统一性”、“关于商品和服务认证”的法律,并为了改进国家标准化、计量和商品和服务认证,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1.通过附件:关于制定程序和联邦基金使用说明的条例、全俄技术和经济信息编纂、国际(区域)标准化标准、规则、规范和建议;外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和全俄技术经济信息编纂出版程序规章;国家科学计量中心规章;联邦行政权力机关和法人计量服务规章通过程序;有权检验计量器具的法人计量服务认证程序;俄罗斯联邦国防计量保障规章。本决议第 2 段第 1 项经 1999 年 10 月 2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1104 号决议修改。请参考上一版本。2.规定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下属的标准化和计量中心,包括俄罗斯测试和认证中心 - 莫斯科和测试和认证中心 - 圣彼得堡,是委员会的地区机构,负责对经济行为者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认证规则进行国家监督和监督;确保认证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合格证书证明其符合性;以及进行国家计量监督。规定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应拥有 2,200 名国家检查员,负责执行上述监督和监督职能。3.4.检验人员的经费由联邦预算“国民经济”项目下的资金提供。规定:俄罗斯联邦负责监督国家标准和确保计量统一性的首席国家检验员担任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体、市负责监督国家标准和确保计量统一性的首席国家检验员担任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相应地方机构负责人。确定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地方机构在标准化、计量和认证领域开展的工作和服务的价格由委员会根据与俄罗斯联邦经济部商定的共同程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