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航空系统不属于英国国防部所有,则需要在赞助商批准的模型内商定由 TAA 或 TAM 承担的 TAw 管理监管责任;请参阅 RA 1162 - 民用(开发)和(在役)航空系统的航空安全治理安排,或请参阅 RA 1163 - 特殊飞行航空系统的航空安全治理安排。2 开放类别和特定 S1 子类别遥控驾驶航空系统 (RPAS) 不需要 TAw 策略。特定 S2 子类别和认证类别 RPAS 需要 TAw 策略。请参阅 RA 1600 系列 - 遥控驾驶航空系统。3 请参阅 RA 1205 - 航空系统安全案例。 4 ►若同时存在 TAA 和 TAM,则两者都应签署 TAw 策略。◄ 5 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高级责任所有人 (SRO)、航空职责持有人 (ADH)、责任经理(军事飞行) (AM(MF))、相关发布服务机构 (RTSA)、DE&S 适航团队和 ►军事航空局 (MAA)(通过 DSA-MAA-OA-ACC@mod.gov.uk)。◄ 6 TAw 策略的重大更新和例行更新的定义由 OCD 或发起人自行决定,如本 RA 的指导材料中所述。
序言 – 本手册布局 P.1 段落编号 xi P.2 标题和重点 xi P.3 职位名称和头衔 xi 第 1 节 – 介绍 1.1 目标 1-1 1.2 背景 1-1 1.3 范围 1-2 第 2 节 – 组织和管理 2.1 高管承诺 2-1 2.2 安全管理体系要素 2-2 2.2.1 管理层承诺 2-2 2.2.2 员工要求/行动 2-2 2.2.3 企业安全责任 2-3 2.2.4 安全管理政策文件 2-4 2.3 组织结构 2-4 2.3.1 责任经理 - 定义 2-4 2.3.2 飞行运行管理示例 2-5 组织 2.4 安全政策、标准和程序 2-6 2.5 飞行安全官 - 职位描述 2-7 2.5.1 总体目的 2-7 2.5.2 维度 2-7 2.5.3 性质和范围 2-7 2.5.4 资格 2-8 2.5.5 权限 2-8 2.5.6 培训 2-8 2.5.7 飞行安全官职权范围 2-9 2.6 职责&ACCOUNTABILITY 2-10 2.7 安全人员的招聘、留任和发展 2-11 2.8 安全培训与意识 2-11 2.8.2 管理安全意识与培训 2-12 2.8.3 培训实施基础 2-12
职位描述 工作摘要:这是根西岛港口的一个关键领导职位,向总经理负责提供战略方向领导、运营监督和服务交付。首席运营官 (COO) 负责领导港口运营和资产组合的运营管理职能。这包括领导监督和监控运营绩效,并确保优先制定改进、更新和增长的运营计划。首席运营官是港口董事会成员,也是港口高级领导团队的关键成员。该职位持有人将与首席商务和基础设施官和港口总经理密切合作,提供港口设施和商业功能。该职位持有人将监督根西岛机场、奥尔德尼机场和根西岛港口的运营职能,并将根据港口海事安全法规担任机场“责任经理”和海事“首席执行官”。关系:首席运营官直接向港口总经理汇报。该职位属于董事会级别,因此作为港口高级领导团队的一部分,涉及制定和实施公司政策和战略。鉴于上述法定职能,该职位持有人还将根据法规承担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和责任:执行 作为港口董事会和港口高级领导团队的成员,为港口业务的未来方向、战略和运营做出贡献。这将包括为港口董事会、港口高级领导团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积极的领导、支持和挑战。
建立航空运营人的质量体系 1.0 总则 本咨询通告(AC)提供信息和指导,说明航空运营人如何遵守《民航(航空运营人认证和管理)条例》第 16 条要求的建立质量体系的要求。所述程序和做法可应用于未来航空运营人的飞行运营和安全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 系列和《民航条例》制定了本文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9000 并不限制质量体系的构建方式。运营人应使用适当的民航条例和本咨询通告作为质量体系开发的指导。 2.0 术语 2.1 《民航(航空运营人认证和管理)条例》第 16 条中提及的文件应采用运营人质量手册的形式,并应包括所使用的术语和短语的含义。 2.2 为确保对质量体系要素有标准的解释和理解,对以下关键术语和短语进行了定义。这些术语和定义在本咨询委员会的上下文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a) 责任经理 – 管理局认可的人员,拥有公司权力,确保所有运营和维护活动都能得到资助并按照管理局要求的标准和运营商定义的任何其他要求进行。b) 航空运营商 – 根据《民航(航空运营商认证和管理)条例》颁发的航空运营商证书的持有人。c) 关注点 – 关注点是运营商审计人员得出的结论,有客观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并不表明发现,而是可能成为发现的情况。
2017 年 11 月 9 日 1 3 SBFF 整合 NCC 和 SPO 运营: - 实施 NCC 和 SPO 相关项目,例如不(或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涉及批准点的声明流程。因此,必须修改有关事先批准和非事先批准的章节,并且必须将“空中运营”一词(在之前的修订中使用)拆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航空运营商(有关如何应用这些内容,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 - 已声明运营商的参考 – NCC 和 SPO 以及 SPO 授权持有人 整合组织审查概念,以实现“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的非复杂 ATO”: -“组织审查”为执行安全和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遗憾的是,这一概念仅存在于上述背景下的空勤组条例中的 ATO 中。在空中运营方面,这一概念是在 2015 年的 CRD 过程中披露的。因此,这些 ATO(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必须在整个文件中单独处理。因此,当这种 ATO 的要求与“传统”ATO(在某些地方现在称为“ATO CPL、MPL 和 ATPL”)的要求不再匹配时,将区分这两种 ATO(有关如何应用这些内容,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 更新各种条例参考或修订 实施附录清单(LoApp)。 根据修订后的事件报告进行整合。 (EU) No 376/2014 和 (EU) 2015/1018 以及第 6 章“报告方案”的后续更新 第 4.4.1 章“责任经理 (ACM)”针对 ACM 不是 CEO 的情况进行了修订。 总体而言:更正了几处小打字错误,更新了条款和条件,修订了缩写列表 (LoA),更新了法律参考资料。
2017 年 11 月 9 日 1 3 SBFF 整合 NCC 和 SPO 运营: - 实施 NCC 和 SPO 相关项目,例如不(或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涉及批准点的声明流程。因此,必须修改有关事先批准和非事先批准的章节,并且必须将“空中运营”一词(在之前的修订中使用)拆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航空运营商(有关如何应用这些内容,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 - 已声明运营商的参考 – NCC 和 SPO 以及 SPO 授权持有人 整合组织审查概念,以实现“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的非复杂 ATO”: -“组织审查”为执行安全和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遗憾的是,这一概念仅存在于上述背景下的空勤组条例中的 ATO 中。在空中运营方面,这一概念是在 2015 年的 CRD 过程中披露的。因此,这些 ATO(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必须在整个文件中单独处理。因此,当这种 ATO 的要求与“传统”ATO(在某些地方现在称为“ATO CPL、MPL 和 ATPL”)的要求不再匹配时,将区分这两种 ATO(有关如何应用这些内容,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 更新各种条例参考或修订 实施附录清单(LoApp)。 根据修订后的事件报告进行整合。 (EU) No 376/2014 和 (EU) 2015/1018 以及第 6 章“报告方案”的后续更新 第 4.4.1 章“责任经理 (ACM)”针对 ACM 不是 CEO 的情况进行了修订。 总体而言:更正了几处小打字错误,更新了条款和条件,修订了缩写列表 (LoA),更新了法律参考资料。
09.11.2017 1 3 SBFF NCC 和 SPO 运营的整合: - 实施 NCC 和 SPO 相关项目,例如不(或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涉及批准点的声明流程。因此,必须修订关于事先批准和非事先批准的章节,并且必须将术语“空中运营”(在此之前的修订中使用)拆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航空运营商(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第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了解如何应用这些内容)。- 已声明运营商的参考 - NCC 和 SPO 以及 SPO 授权持有者 整合组织审查概念,用于“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的非复杂 ATO”: - “组织审查”为执行安全和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不幸的是,这一概念仅存在于上述背景下的 ATO 的机组人员条例方面。在空中运营方面,这一概念是在 2015 年的 CRD 过程中披露的。因此,这些 ATO(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必须在整个文档中被采纳和单独处理。因此,当此类 ATO 的要求与“经典”ATO(在某些地方现在称为“ATO CPL、MPL 和 ATPL”)的要求不再匹配时,将区分这两种 ATO(有关如何应用这些内容,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第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 更新各种法规参考或修订 实施附录清单 (LoApp)。 整合修订后的事件报告。(EU) No 376/2014 和 (EU) 2015/1018 以及随后更新的第 6 章“报告方案” 第 4.4.1 章“责任经理 (ACM)”针对 ACM 不是 CEO 的情况进行了修订。 总体而言:更正了几处小打字错误,更新了条款和条件,修改了缩写列表 (LoA),更新了法律参考资料。
09.11.2017 1 3 SBFF NCC 和 SPO 运营的整合: - 实施 NCC 和 SPO 相关项目,例如不(或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涉及批准点的声明流程。因此,必须修订关于事先批准和非事先批准的章节,并且必须将术语“空中运营”(在此之前的修订中使用)拆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的航空运营商(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第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了解如何应用这些内容)。- 已声明运营商的参考 - NCC 和 SPO 以及 SPO 授权持有者 整合组织审查概念,用于“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的非复杂 ATO”: - “组织审查”为执行安全和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不幸的是,这一概念仅存在于上述背景下的 ATO 的机组人员条例方面。在空中运营方面,这一概念是在 2015 年的 CRD 过程中披露的。因此,这些 ATO(仅为 LAPL、PPL、SPL 和 BPL 提供培训)必须在整个文档中被采纳和单独处理。因此,当此类 ATO 的要求与“经典”ATO(在某些地方现在称为“ATO CPL、MPL 和 ATPL”)的要求不再匹配时,将区分这两种 ATO(有关如何应用这些内容,请参阅第 0.4 章“条款和条件”和第 2.7 章“参考框系统的结构”)。 更新各种法规参考或修订 实施附录清单 (LoApp)。 整合修订后的事件报告。(EU) No 376/2014 和 (EU) 2015/1018 以及随后更新的第 6 章“报告方案” 第 4.4.1 章“责任经理 (ACM)”针对 ACM 不是 CEO 的情况进行了修订。 总体而言:更正了几处小打字错误,更新了条款和条件,修改了缩写列表 (LoA),更新了法律参考资料。
Alan Marston——部署经理,2018 年至今——全面负责管理团队的部署运营。David Wood——空中运营和飞行运营主管,2018 年至今——负责确保空中系统始终安全运行。Richard Tyler——机组培训,2017 年至今——负责培训 10 多名新机组人员操作空中系统;以及发射机长。Lee Harding——航线维护经理,2017 年至今——负责在发射地点搭建整个空中系统并为飞行做准备。Dale White——航线维护副经理,2018 年至今——共同负责在发射地点搭建空中系统并为飞行做准备。Andrew Whittall——首席任务规划师和 Zephyr 飞行机组教员,2018 年至今——负责制定总体任务计划并确保飞越安全并符合相关批准。 Paul Mansfield - 2018 年至今担任审批经理 - 负责与国家航空当局合作以获得适当的批准,以便在隔离空域内外飞行,包括美国国家空域系统、国际水域和伯利兹。Chris Teixeira - 飞行测试工程师 - 管理飞行测试计划。Eduardo Curiel - 空中客车防务与航天赫塔菲实验试飞员 - 提供飞行测试协作和专业知识以支持飞行。Pedro Cubino - 空中客车防务与航天赫塔菲飞行测试工程师 - 提供飞行测试协作和专业知识以支持飞行。Eric Armstrong - 空中客车航天与防务美国公司首席飞行员 - 提供机组人员支持以实现全天候机组人员配备。Bryan Bell - 空中客车航天与防务美国公司维护经理 - 提供维护支持人员来构建和维护空中系统。 Simon Taylor - 2018 年至今担任 AALTO HAPS Ltd 责任经理 - 全面负责确保将生命风险降低到合理可行和可容忍的水平,并确保空气系统安全运行。
1 简介 1.1 民航局已同意支持国防部对民用军用飞机进行监督。本传单中描述的民航局/MAA 联合政策和民航局对军用注册飞机的监督原则涵盖了此项支持,详细安排在民航局与相关国防部交付团队 (DT) 之间的合同中规定。对于在本传单中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运行的飞机,还应参考 MAA 监管出版物 (MRP)、监管条款 (RA) 1165 1“民航局对军用注册航空系统的监督”和其他相关监管条款。本传单 (B-40) 是民航局和 MAA 联合发起的文件,定义了民航局对军用注册飞机的监督政策和原则。1.2 国防部拥有多家民用承包商,他们为国防部提供飞机维护和适航管理服务。民用承包商的义务包括提供飞机以及持续适航管理和维护军用注册飞机。所有军用注册飞机均属于国防大臣的管辖范围。因此,民航局对飞机没有监管管辖权或责任。1.3 该计划首次推出时,最初的概念涵盖由民用组织拥有但带有军事注册的飞机,即民用军用注册 (COMR) 飞机,随后更名为军用注册民用飞机 (MRCOA)。然而,该概念现已发展到国防部已行使选择权购买某些具有民用型号证书的飞机并与民用运营商/组织签订合同以提供支持的地步。因此,本传单原则涵盖的一些飞机是国防部所有,而不是民用所有。因此,本传单现在的标题是“民航局对军用注册飞机的监督 (COMRA)”,以更好地描述与国防部达成的协议,即民航局对国防部拥有的一些飞机以及民用飞机进行持续适航监督。1.4 最近,我们看到国防承包商飞行组织 (DCFO) 在本传单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运营英国军用注册飞机的合同。这些 DCFO 必须在适当的批准方案下运作,以确保这些组织遵守 MRP。该计划是承包商飞行批准组织计划 (CFAOS)。根据 CFAOS 合同运营的飞机由组织内部指派一名责任经理(军事飞行)[AM(MF)]。与军事责任人结构不同,AM(MF) 是法律上对运营中的生命风险负责的单人,并且该责任不能转移。1.5 根据本协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