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航空运营人的质量体系 1.0 总则 本咨询通告(AC)提供信息和指导,说明航空运营人如何遵守《民航(航空运营人认证和管理)条例》第 16 条要求的建立质量体系的要求。所述程序和做法可应用于未来航空运营人的飞行运营和安全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 系列和《民航条例》制定了本文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9000 并不限制质量体系的构建方式。运营人应使用适当的民航条例和本咨询通告作为质量体系开发的指导。 2.0 术语 2.1 《民航(航空运营人认证和管理)条例》第 16 条中提及的文件应采用运营人质量手册的形式,并应包括所使用的术语和短语的含义。 2.2 为确保对质量体系要素有标准的解释和理解,对以下关键术语和短语进行了定义。这些术语和定义在本咨询委员会的上下文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a) 责任经理 – 管理局认可的人员,拥有公司权力,确保所有运营和维护活动都能得到资助并按照管理局要求的标准和运营商定义的任何其他要求进行。b) 航空运营商 – 根据《民航(航空运营商认证和管理)条例》颁发的航空运营商证书的持有人。c) 关注点 – 关注点是运营商审计人员得出的结论,有客观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并不表明发现,而是可能成为发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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