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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 目的。本咨询通告 (AC) 规定了一种可接受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表明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 14 章 (14 CFR) 第 23 部分,用于认证普通、通用、特技和通勤类飞机和飞艇的系统和设备。本 AC 中的政策被认为适用于飞艇项目;但是,认证办公室应仅在确定特定适用性和要求合理、适用且与飞艇项目相关时才使用它们。本 AC 适用于 § 23.671 中的 D 分部和 F 分部。本 AC 将现有政策文件和涵盖法规特定段落的某些 AC 合并为一份文件,并添加了新指南。本 AC 中的材料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监管性的,也不构成法规。序言材料摘录自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NPRM) 和最终规则。相关 NPRM 和最终规则是官方来源。2. 适用性。本 AC 仅适用于寻求颁发型号合格证 (TC)、修订型号合格证 (ATC)、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或零件制造商批准 (PMA) 的原始申请人,用于新型号设计的初始批准或已批准型号设计的变更。本材料不应被视为具有任何法律地位,应予以相应对待。本版本的 AC 涵盖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政策。此后生效的政策将在 AC 的未来修订版中涵盖。3. 取消。以下 AC 已取消,政策声明将由以下声明取代:

咨询通告 - Grove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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