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手册的目的及范围 1.1 《澳门航空航行规则》规定,除某些少数例外情况外,每架在澳门登记的商用航空运输飞机的运营商均须: (a) 向其每名运行人员提供一份运行手册; (b) 确保机组人员在每次飞行时均能获得与其飞行职责相关的运行手册每一部分的副本; (c) 确保每一份运行手册均保持最新; (d) 向中国澳门民航局提供运行手册及其任何修订或增补的副本;以及 (e) 根据民航局为确保飞机或机上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为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效率或正常航行而可能需要对手册作出任何修订或增补。 1.2 运行手册须载有“使运行人员能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所有资料及指示”。ANRM 将操作人员定义为“由运营人雇用的雇员和代理人,无论是否为机组人员,以确保飞机安全飞行,包括亲自执行这些职能的运营人”。1.3 手册的形式和范围将因运营人的组织性质和复杂性以及所用飞机的类型而有很大差异。“手册”可能包含多个单独的卷,也可能包括单独的形式,例如运营人向其机组人员提供的准备好的导航飞行计划。向特定操作人员群体提供的指示和信息 - 例如交通手册、客舱乘务员手册、机组人员排班说明以及提供给地勤代理的重量和平衡信息 - 都可以被视为操作手册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向 AACM 提交其手册和相关文件的副本,以及所有修订和临时指示的副本。航线指南除外(见第 14 段)。1.4 操作手册中应涵盖的具体事项清单在 ANRM 中规定。本附录的目的是给出一些指示,说明应如何满足与飞机操作有关的要求。飞行手册是飞机适航证 (C of A) 的一部分,因此是飞机上必须携带的文件之一。特殊情况下,飞行手册信息可以纳入操作手册,只要获得 AACM 的书面许可,则无需携带飞行手册。无论哪种情况,运营商都有责任确保所有此类信息定期更新。运营商仅依靠 C of A 更新流程来突出与飞行手册的偏差是不够的。1.5 AACM 将把操作手册视为运营商可能达到的标准的主要指标。商用飞机的运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明确界定的标准和程序。手册的形式和范围将随着项目的规模而变化,但基本原则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