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第二款的例外,附件二、附件四和附件八的下列规定应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适用。 1. CAT.OP.MPA.300 2. CAT.OP.MPA.303 3. CAT.OP.MPA.311 4. ERO.GEN.109 5. SPO 部分 第 5 节 1. 作为对第二款的例外,附件四的下列规定应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适用。CAT.GEN.MPA.175 (b) 和 (c) 2. CAT.GEN.MPA.215 本条例由以下附件组成: 1. 附件一 DEF 部分(定义和缩写) 2. 附件二 ERO 部分(空中运营的基本要求) 3. 附件三 ORO 部分(空中运营的组织要求) 4. 附件四CAT(商业航空运输运营) 5. 附件 V 第 SPA 部分(空中运营的特定批准) 6. 附件 VI 第 NCC 部分(复杂动力飞机的非商业空中运营) 7. 附件 VII 第 NCO 部分(非复杂动力飞机的非商业空中运营) 8. 附件 VIII 第 SPO 部分(专门运营)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和缩写的定义均参见 MCAR-1 定义和缩写。 参与某些飞机运营的运营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相关基本要求。 除了监督已颁发的证书外,本规则还要求进行调查,包括停机坪检查,并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停飞飞机,以防止违规行为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