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为了向国防部提供采购和使用能力所需的灵活性,符合军事注册条件的空中系统可以是军方或民用所有,并可在航空职责持有人 (ADH)/责任经理(军事飞行)(AM(MF)) 1 的领导下运营。此外,如果空中系统不是按照国防部利益运营,但符合英国政府的广泛利益,则可以获得英国军事注册。如果不清楚正确的治理框架,则存在关键职责可能被削弱或完全被忽视的风险,从而导致与空中系统运营相关的风险得不到充分管理。本 RA 引入了一个连贯一致的操作框架,确保国防航空环境 (DAE) 内导致类似风险暴露水平的类似航空活动能够获得相同水平的保证和审查,无论谁拥有或运营航空系统。DAE 内的所有活动都将分配到一个操作类别,该类别将定义谁负责执行和保证关键功能,包括生命风险 (RtL) 管理、持续适航性 (CAw) 和飞行操作,以及国防部和承包商在型号适航性 (TAw) 方面的责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