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论文探讨了联合国调查任务在调查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人道主义法以及日益严重的国际刑法行为中的作用,以及它们在更广泛的国际司法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更具体地说,本文讨论了建立永久性调查能力以支持联合国调查的案例,以便在保留其相关的关键人权职能的同时,它们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日益承担的问责驱动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他们记录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罪行、确定责任人并促进“问责”,这通常包括直接或间接协助起诉和刑事案件立案。本研究的主要建议包括为联合国授权调查及其对国际司法的贡献建立永久性支持的两个主要选择:选择 1,建立一个常设、独立的联合国调查支持机制 (ISM),授权该机制向所有与问责有关的联合国调查任务提供一系列服务,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率,并从联合国相关机构接受服务并自行履行以案件建设为重点的调查任务,类似于为叙利亚、缅甸和伊斯兰国/达伊沙建立的调查机制;选择 2
韩国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12 日。委员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和《韩国航空法》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事故或事件的目的是防止事故和事件发生,而不是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总部设在金浦国际机场附近,飞行记录仪分析和残骸实验室位于机场内。
本次安全调查完全是技术性的,最终报告反映了 AAIU 对此次事件情况及其可能原因的判断。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1、欧盟条例第 996/2010 号 2 和 2009 年法定文书第 460 号 3 的规定,安全调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追究责任或责任。它们独立于、独立于且不影响追究责任或责任的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本次安全调查和最终报告的唯一目的是预防事故和事件。因此,使用 AAIU 报告追究责任或确定责任是不恰当的,因为安全调查和报告过程都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的。本报告的摘录可以发表,但必须注明来源、准确复制材料,并且不得用于贬损或误导性的内容。
韩国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12 日。委员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和《韩国航空法》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事故或事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事故和事件发生,而不是为了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总部设在金浦国际机场附近,飞行记录仪分析和残骸实验室位于机场内。
本次安全调查完全是技术性的,最终报告反映了 AAIU 对此次事件情况及其可能原因的判断。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 1、欧盟条例第 996/2010 号 2 和 2009 年法定文书第 460 号 3 的规定,安全调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追究责任或责任。它们独立于、独立于且不影响追究责任或责任的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本次安全调查和最终报告的唯一目的是预防事故和事件。因此,使用 AAIU 报告来追究过错或责任或确定责任是不恰当的,因为安全调查和报告过程都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的。本报告的摘录可以发表,但必须注明来源、准确复制材料,并且不得用于贬损或误导性的内容。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和 2012 年《航空器(事故和事件调查)规则 3》,事故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预防事故和事件,而不是追究责任或责任。本文件是根据在
规定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类似性质的事故和事件。此类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责任或确定责任。因此,使用 AAIB 调查报告来分配过错或责任或确定责任是不合适的,因为调查和报告过程都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调查事故或事件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将来发生类似性质的事故和事件。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责任。因此,使用 AAIB 调查报告来追究过失或确定责任是不恰当的,因为调查和报告过程都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的。
BEA 是法国民航安全调查局。其调查的唯一目的是提高航空安全,并非旨在追究责任。BEA 的调查是独立的、独立的,并且不会影响为确定责任而采取的任何司法或行政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