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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 在其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治疗的最大线数。因此,考虑到 NICE 推荐的多种药物,治疗线数基于推荐药物的不同作用机制数量(表 2)。ICB 已认可并采纳区域药物优化委员会 (RMOC) 提出的建议,该建议建议改用具有新作用机制的高成本药物。目前的途径已根据药物的药理特性或作用方式将推荐的用于治疗 AD 的靶向治疗药物分为三个不同的组(表 2)。因此,AD 的靶向治疗被限制为最多三种治疗线。当治疗线数超过最大线数时,患者应退出当前途径并恢复标准治疗。如果负责的临床医生认为患者仍可从进一步的 HCD 治疗中受益,则需要通过个人资金申请 (IFR) 向患者的 ICB 申请资金。摘自 NEL IFR 政策“为了支持基于对标准治疗无反应的 IFR,IFR 小组通常需要确信患者无法对常规治疗作出反应或无法获得常规治疗是一种真正的特殊情况,这超出了疾病的自然病史,并且不是相关疾病患者群体的特征”。NICE 委员会认为,在决策过程中最好考虑序列的成本效益分析。但它承认,没有关于序列有效性的临床数据,使用各种治疗序列的临床理由将针对每个人进行个性化。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治疗序列的分析将是不确定的。预计这种途径将带来成本压力,这就是为什么最多选择三种治疗方法的原因。然而,在利用最佳价值药物的举措背景下,有机会通过该途径正式实现具有成本效益的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