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季度报告 102 3.2.5 内部审计 102 3.2.6 外部审计 102 3.2.7 财务职能 103 3.2.8 综合报告 103 3.2.9 综合保证 103
《军备法》规定 - (1) 公司必须:a) 代表国防部采购国防部可能需要的国防物资;b) 管理国防部可能要求的技术项目;c) 建立项目管理系统,支持第 (a) 和 (b) 款所述的采购和技术项目;d) 提供质量保证能力,以支持 - (i) 第 (a) 和 (b) 款所述的采购和技术项目;和 (ii) 国防部要求的本节所述的任何其他服务;e) 维护国防物资的招标和合同管理系统,并根据服务水平协议的要求或国防部长的书面要求,采购商业物资;f) 与最初制造国防物资的人协商后处置国防物资; g) 根据适用的国际法、2002 年《国民大会军备控制法》(2002 年第 41 号法案)和 1993 年《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法》(1993 年第 87 号法案)的要求,为国防部建立合规管理系统;h) 支持和维护国防部可能确定的战略性和必要的国防工业能力、资源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