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民航指导材料由以下部分组成,定义如下:标准:通常以“应当”或“必须”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和规律性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必须遵守。如无法遵守,则必须通知中国民航局。建议措施:通常以“应该”或“可以”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性、规律性或效率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将尽力遵守。附录:为方便起见,单独分组的材料,但构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它们没有公认的词典含义,因此并非不言自明。定义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使用该术语的每项标准和建议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表格和图表:这些是对标准或建议规范的补充或说明,其中引用的表格和图表构成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注释:在适当的情况下,注释包含在正文中,提供与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有关的事实信息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附件:标准和建议规范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指南的材料。
本民航指导材料 6008 第三部分 (CAGM – 6008 (III)) 由马来西亚民航局 (CAAM) 发布,旨在为根据民航指令 6 第 1 部分 - 商业航空运输 (CAD 6 第 1 部分 - CAT)、民航指令 6 第 2 部分 - 通用航空 (CAD 6 第 2 部分 - GA) 民航指令 6 第 3 部分 - 直升机 (统称为“CAD”) 申请和批准使用电子飞行包 (EFB) 提供指导。组织可以使用这些指南来确保遵守所发布的相关 CAD 的各自规定。尽管有《2016 年马来西亚民航条例》(MCAR 2016)第 204 条和第 205 条的规定,但只要符合 CAAM 颁发的 CAGM,则可视为满足 CAD 的相关要求,并且可能不需要进一步证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