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 1993 年 4 月 5 日《金融业法》(经修订)(LFS)第 1 条第 (9a-2) 点所定义。 2 截至本通函发布之日,卢森堡不存在 LFS 第 1 条第 (9a) 点所定义的 CRR 投资公司,也没有第三国投资公司的卢森堡分支机构。 3 相关的范围内第 3 类 IF 已由 CSSF 使用基于风险的方法选出,并考虑了某些代表性风险属性(例如商业模式、规模)。双方告知他们,他们需要提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政年度的修订后 LFR。 4 2019/2033 号条例 (EU) 第 12(1) 条所规定的小型和非互联投资公司。 5 在进行重新评估时,CSSF 会考虑所有可用信息,并特别评估实体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包括整体风险或特定风险属性的风险)是否发生了变化。 6 该报告还必须涵盖根据卢森堡法律成立的投资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
1,如经修订(LFS)的1993年4月5日在1993年4月5日在金融部门的第1条(9a-2)所定义。2截至发行此通函之日起,没有在卢森堡成立的LFS第1条(9a)的CRR投资公司,也没有第三国投资公司的卢森堡分支机构。3考虑到某些代表性的风险属性,CSSF选择了CSSF的Scope 3类(例如业务模型,大小)。他们被双边通知他们,他们必须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提交修订后的LFR。4条规定(EU)2019/2033第12(1)条所规定的小型和非关联投资公司。5根据卢森堡法律纳入的某些SNI IFR投资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参考其风险属性,代表了较小的风险。
– 根据 1994 年 5 月 3 日的法律 – 将 1992 年 4 月 6 日关于信贷机构综合监管的第 92/30/EEC 号指令纳入金融部门法; – 对金融部门法和信贷机构账户法作出多项其他修订;(Mém. A 1994,第 39 号) – 根据 1996 年 5 月 9 日关于金融部门债务净额结算的法律,对 1993 年 4 月 5 日关于金融部门的法律进行了修订; (1996 年备忘录 A 号第 35 号)——根据 1997 年 6 月 11 日的法律 1. 将有关存款担保计划的 94/19/EC 指令转化为 1993 年 4 月 5 日有关金融部门的法律(经修订),以及 2. 修订 1989 年 3 月 24 日有关卢森堡国家储蓄银行的法律(经修订);(1997 年备忘录 A 号第 47 号)——根据 1997 年 11 月 21 日有关银行发行抵押债券的法律;(1997 年备忘录 A 号第 94 号)——根据 1998 年 3 月 12 日的法律——修订 1993 年 4 月 5 日有关金融部门的法律,以转化 93/22/EEC 指令(“投资服务”指令); – 修改《商法典》第 113 条;(Mém. A 1998,第 23 号) – 1998 年 8 月 11 日的法律,制定并在《刑法典》中引入了加入犯罪组织的罪行和洗钱罪行,并修订了:(1)1973 年 2 月 19 日关于销售药品和打击毒瘾的法律,经修订;(2)1993 年 4 月 5 日关于金融部门的法律,经修订;(3)199 年 12 月 6 日的法律
根据巴黎协议目标和欧盟设定的中期目标,将需要巨额投资才能将经济转型为净零排放。欧盟的监管框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但不应因额外的规则层而进一步复杂化。金融服务提供商必须优先及时实施分类法、非财务 ESG 报告和其他要求。使用可靠的数据来源和透明度将是避免漂绿的关键。客户将受益于 MiFID 下新的 ESG 要求,但除非他们清楚地了解可持续投资的基础知识、与全球变暖和其他社会和治理目标的相关性和影响,否则他们不会信任 ESG 产品,投资也有可能被导向其他产品。CSSF 将发挥其作用,将金融教育,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可持续金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优先事项。
• 对于大多数基金而言,流动资产比率通常超过每日最高赎回额,这表明这些基金拥有足够的流动性缓冲来应对高额赎回。然而,在高波动时期(例如 2020 年 3 月的市场动荡),基金会增加现金头寸,从而导致顺周期资产抛售。 •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在压力情景下流动性将如何受到影响的估计在各个基金之间差异很大。一些评估可能低估了其他基金协同出售相同或高度相关的资产的潜在影响。 • 基金经常使用波动定价将交易成本转嫁给交易投资者。波动定价减轻了基金价值的稀释。它还可以抑制市场波动加剧期间的基金流出,但系统性压力时期除外,例如 2020 年 3 月的动荡。 • 基金很少暂停赎回。暂停通常先于永久关闭,并且
本通函代表了 CSSF 关于外包安排的综合框架,并引入了统一的外包安排管理框架,以促进国家层面的融合。它通过指定指导原则和规定受监管实体在采用外包安排时必须遵守的额外详细要求,补充了内部治理安排框架。因此,本通函应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适用于受监管实体的 CSSF 关于中央管理、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的通函一起阅读。本通函将所有关于外包安排的监管要求(包括之前在单独通函中发布的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外包安排的要求)汇编在一份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