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涉及仅作为辅助创造过程工具的人工智能系统(例如,用于模拟产品压力测试的复杂计算机程序),因为当计算机技术仅协助人类发明者时,无需解决专利性问题。本文也不涉及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执行了更重要部分,但人类贡献了一些发明或发现功能的发明。相反,本文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机器的新颖发明没有显著的人类输入,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没有人能如实地说“这是我的新颖想法”。这些发明会产生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仅讨论“创造性人工智能”,它有两个关键特征:(i)它是自学的,这意味着它执行某些功能的能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提高;(ii)它独立于人类用户进行评估和决策。56
1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gaikoku/document/mokuji/germany-tokkyo.pdf
1. 法律上诉委员会:<角色>法律上诉委员会负责评估程序性问题的决定,并可受理针对接收科和法律司决定的上诉。组成:法律委员会由三名法律成员组成,按照扩大的主席团通过的委员会工作分配方案任命。扩大主席团是由上诉委员会主席和 12 名上诉委员会成员(六名主席和六名其他成员)组成的主席团,现已扩大为包括所有主席作为成员(欧洲专利局网站、法律上诉委员会和主席团)。
随着南非专利局(SAPO,由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主持运营)授予一项专利,该专利的发明人是一个人工智能系统,这一消息一出,这一问题迅速变成了现实。1-3 该人工智能系统名为 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的首字母缩写),由美国人工智能企业家 Stephen Thaler 博士创建。DABUS 发明了一种新型食品容器,这就是该专利申请的主题。4 在专利申请中,Thaler 被列为专利所有者,DABUS 是唯一发明人。这项专利申请并不局限于南非。Thaler 还在其他各个司法管辖区提交了同样的食品容器专利申请。鉴于 DABUS 的食品容器专利申请已被世界领先的专利局(即欧洲专利局 (EPO) 5 和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6 )拒绝,SAPO 决定授予 DABUS 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知识产权 (IP) 界对此既着迷又难以置信。1,7,8 事实上,一些评论员甚至认为 SAPO 的决定是一个错误,或者是南非专利申请形式(而非实质性)审查制度的疏忽。7-9 在本评论中,我们认为 SAPO 的决定 - 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 - 从法律角度来看都是正确的决定。
DABUS 专利申请和 RAGHAV 版权登记中人类的参与也存在一个有趣的区别。虽然 DABUS 专利申请将 DABUS 的创建者列为申请人,但 Suryast 版权登记的所有者和合著者并不是 AI 绘画应用工具的创建者,而是委托创建了 AI 工具和作品。从版权登记中无法清楚看出 Sahni 可以基于什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共同作者身份和版权所有权。虽然所有权可以随着作品合法权利的转移而易手,但作者身份需要分析每个潜在合著者(即 AI 和人类合著者)的贡献。在创作 Suryast 作品时,Sahni 做出了什么贡献才获得该合著者称号,在类似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共同作者身份?虽然版权登记被推定为有效,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登记提出质疑。
DABUS,创造了下述详细发明的创造机器,作为本转让中其所有者 Stephen L. Thaler(以下称为“受让人”)的唯一发明人,特此将转让人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中的版权、商业秘密、商标和相关商誉和专利权以及发明的注册权)转让和转移给:Stephen L. Thaler +地址提交,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受让人、提名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鉴于唯一发明人是创造机器,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执行上述协议的能力,且鉴于受让人是上述创造机器的所有者,本转让被认为无需发明人的明确执行即可执行。相反,DABUS(创意机器)的所有者代表其签署了此转让。同样,DABUS 作为一台机器,没有法人资格,没有能力获得任何报酬,因此,作为其所有者代表的 Stephen L. Thaler 承认已收到并充分接受了此转让的良好且有价值的报酬。13
2022 年 8 月 5 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在 Thaler v. Vidal(Thaler)案中裁定,专利申请中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1 问题始于申请人 Stephen Thaler 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将 AI 系统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 (DABUS) 列为唯一发明人。在预审查处理期间,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了 Thaler 提出的两项将 DABUS 列为发明人的请求,因为发明人仅限于自然人。这些决定得到了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的支持,随后也得到了联邦巡回法院的支持。因此,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2 但重要的是,联邦巡回法院并未解决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创新能力是人类改善生活质量的核心。过去,这种创新来自人类的汗水和智慧。但是,我们很快就会拥有能够发明的机器吗?这会加速创新吗?最近的一些法律案件将这些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这些案件围绕着一个基于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 (AI) 系统 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展开,其创造者声称该系统使发明值得申请专利。全球已提交两项发明的专利申请,DABUS 是这两项发明的唯一发明人:一种具有分形表面以辅助包装的食品容器,以及一种具有分形维数脉冲序列以引起注意的警示灯。迄今为止,这些专利申请几乎在所有司法管辖区 1 都被驳回,主要是因为法律理由是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没有一个法律案件对 DABUS 是唯一发明人的说法进行检验。然而,专利申请提出了一些有趣而重要的问题,即发明人意味着什么,发明又意味着什么。在专利法的背景下,产品或工艺需要具有“新颖性”(在现有发明的“现有技术基础”中找不到)和“创造性”(对于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必须具有工业应用。因此,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人工智能系统是否能够发明,或者是否能够发明。我们在这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广义定义,包括基于规则的系统、基于搜索的系统和基于学习的系统。
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发布的一项决定中,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2 对此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结论是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发明人。该决定源于一项美国专利申请,该申请是一种紧急信标或神经火焰,它以基于大脑意识流发生的特定节奏的分形脉冲频率发光。以这种频率发光更容易引起人的注意(图 1)。虽然 Stephen Thaler 提交了申请,但他并没有将自己列为发明人。相反,Thaler 将人工智能程序 DABUS(“统一感知自主引导设备”的缩写)列为发明人。DABUS 就是所谓的创造力机器,是一种通过神经网络系统产生想法的特殊类型的人工智能。为此,特定领域的一般知识被输入到机器中,然后机器使用一系列旨在模仿人类思维模式的神经网络来产生新颖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