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电力法》第86(1)(b)和(e)条的请愿书,以及《商业行为)条例的第56条和第57条,2024年,批准批准600mw太阳能照相(PV)的600MW太阳能(PV)权力,该公司来自ISTS-CI的Solar Corpielation copts-conts-connnnnnnnnnne to ISTS-CO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NAMENN NATCHEN-CORTANE COMTERIATION cONTER TOUNCHER TOMANNNNNNNNNNNNNNNNNN N。 SECI进行的竞标。
“2. 2002 年 11 月 18 日,请愿人与喜马偕尔邦政府(答辩人 1)签署了《实施协议》(IA),以建立、运营和维护该项目,同时还与喜马偕尔邦国家电力局(喜马偕尔邦国家电力局有限公司的前身)(答辩人 2)联合提起请愿,即请愿书编号 199/2004,请求批准《电力购买协议》(简称“PPA”)。委员会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批准了该 PPA,但有以下意见:(i)委员会根据 2003 年 3 月 24 日的命令批准的示范 PPA 规定了政府担保,只有经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从 PPA 中删除该担保,为此,双方需要提交联合申请。 (ii) 喜马偕尔邦政府与公司签署的实施协议附录“B”中的施工进度表应成为 PPA 的一部分。 (iii) PPA 第 2.2.46 条中的互连点已指定为 Jarangla 的 33 kV 变电站,而不是实施协议第 2.1(p) 条中提到的 Ghorla 的 33 kV 变电站。在实施此更改之前,需要先获得 IA 的修订。” 3. PPA 最终于 2007 年 1 月 11 日执行。存在
根据《 2003年电力法》第86(1)(b)条规定的联合请愿书,该法规与HEPRC(商业行为)法规的50和50-A,2005年的50和50-A,不时修订,以批准Maa Naina Solar Power Project(250 KW),以批准批准电力购买协议(太阳能)。
根据《 2003年电力法》第86(1)(b)条的规定,《 HPERC(商业行为)法规》第50 a条,2005年的第50 a条,以批准《 Bhanjal Solar Power ater》(5.0 MW AC)批准《 Bhanjal Solar Power》(5.0 MW AC)。
根据《 2003年电力法》第86(1)(b)条的规定,与HPSEBL在pekhubella Solar Power Project(32 MWAC)有关HPSEBL执行的HPSEBL批准HPSEBL批准HPSEBL执行的HPERC(商业行为)法规的第50和50 a条的联合请愿书。Coram
通过创造就业和减少失业而经济增长。保护森林和减少与森林砍伐有关的挑战。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的采用,导致碳排放量减少和可持续发展。一种更健康,更有生产力的人群,具有更好的认识和滥用药物的滥用。为子孙后代保存喜马al尔邦的自然美和资源。
(2) 如果任何义务实体未能根据第 8 条提供必要信息,或未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从可再生能源购买所需百分比电力的义务,或未能购买可再生能源证书,则应根据《法案》第 142 条的规定承担委员会的处罚:但如果由于没有证书而确实难以履行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则义务实体可以向国家机构或委员会(如果是配电许可证持有人)提供完整详细信息,以便根据本条例第 5 条第 (3) 款在区域电力组织中允许结转:如果委员会同意结转合规要求,则不得援引第 (1) 款的规定或《法案》第 142 条的规定。
…...根据2003年《电力法》第86(1)(b)条的规定,第2号联合请愿书,与HPERC(商业行为)条例的50和50-A进行阅读,2005年,不时修订,以批准Shakunlok Solar Power Project(Solar)(Solar Propect)(500 kw)。
………... 受访者请求根据 2023 年 HPERC(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及其合规性)条例第 4 条的规定,对 2023-24 财年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 (RPO) 认证,并向分销许可证持有人提供超出 RPO 采购的过剩可再生能源的 REC 资格。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