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这些变化意味着,根据附录 EU 授予的预定居身份只有在该人离开英国连续五年以上(或如果授予瑞士国民或瑞士国民的家庭成员则为四年)的情况下才会失效。以前,该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定居身份的人。• 判例法 - 增加了 Advic、Al Hassan、Chowdhury、LA 和 Ishtiaq 的案件。删除一些过时的欧盟判例 • 添加《1998 年人权法》的一些章节 • 在《1999 年移民和庇护法》中增加第 98 条 • 在《庇护和移民(索赔人的待遇等)》中增加第 35 条2004 年法案 • 增加一级法庭移民和庇护分庭的新实践指示(1/04/24)并进行相应的删除 • 更新《2015 年移民(健康收费)令》以反映当前的收费和豁免金额 • 更新《2020 年移民(公民权利上诉)(欧盟退出)条例》以反映《2023 年移民(公民权利上诉)(欧盟退出)(修正案)条例》 • 删除第 12 条,国籍和2022 年边境法 • 删除附录香港英国国民(海外)和附录 AR(欧盟) • 添加附录家庭暴力受害者 • 在移民规则第 6 段的解释部分添加一些额外的单词和短语 • 更新英联邦国家名单 • 修订附录访客:签证国家名单——将哥伦比亚添加到名单中 - (变更声明 HC334 26/11/24)
1971 年移民法 第一部分 进入和在英国逗留的规定 1 一般原则 2 英国居留权声明 2A 剥夺居留权 3 监管和控制的一般规定 3A 有关入境许可的进一步规定 3B 有关留下许可的进一步规定 3C 待决变更决定后继续逗留 3D ...5 驱逐出境程序及进一步规定 6 法院对驱逐出境的建议 7 某些现有居民的驱逐出境豁免 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 24 非法入境及类似罪行 24A 欺骗 24B 非法工作 25 协助非法移民进入成员国 25A 帮助寻求庇护者进入英国 26 与法案管理有关的一般罪行 附表 2 有关入境管制等的行政规定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由移民服务专员领导,移民服务专员办公室(OISC)是家庭办公室的长度机构。我们的法定职责是由1999年《移民和庇护法》设定的,包括监管整个英国的移民建议和服务。目前,我们通过援助预算提供404万英镑的赠款资助,有60万名员工,并远程资助,规范了3,000多名个人移民顾问和1,600个组织。(律师和大律师提供的建议属于OISC的权力,并受律师监管局和律师标准委员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