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则 R 325.11703 规定,为了从部门获得建造 I 型公共供水系统 (PWS) 的许可证,拟建 I 型 PWS 的所有者应规定部门要求的条件,以确保 PWS 符合第 399 号法案及其下颁布的规则的要求。R 325.11703 规定,私有 I 型 PWS 的新所有者和分类更改为 I 型的私有 PWS 也需要遵守此规定。此规定只是私有 I 型 PWS 的众多要求之一。请联系适当的密歇根州环境、五大湖和能源部 (EGLE) 地区办事处讨论要求。将填妥的表格提交给适当的 EGLE 地区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的联系信息可在 Michigan.gov/EGLE 上找到,单击位置。
涉及事项:案件编号18-F-0440 EDF Renewables Development, Inc. 申请根据第 10 条获得环境兼容性和公共需求证书,用于在利文斯顿县莫里斯山镇建造莫里斯岭太阳能项目,发电量约 175 兆瓦的太阳能发电设施。本协议各方约定并同意如下:1) 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同意,自签署之日起,与本协议同时提交的最终范围说明(“FSS”)中概述的研究和申请内容代表了申请人必须提供的所有研究、调查和内容的全部范围,以满足本程序中《公务员法》第 164(1) 条的要求。除本文所述外,根据 1000.5(k),签署方同意不要求申请人就第 10 条程序提供与这些规定主题相关的额外研究。2) 此外,这些规定的签署方同意,所需研究将按照 FSS 中提出的方法进行。3) 各方同意,执行这些规定并不一定构成对 FSS 文件中关于拟议设施的潜在影响或好处的声明或主张的同意或认可,或对设施的结论。相反,本文件的目的是在各方之间达成一致,即 FSS 中确定的研究范围和方法代表拟议的 Morris Ridge 太阳能项目所需的全部研究,以及申请所需的内容,但下文第 4 段所述情况除外。4) 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否则无需对与莫里斯岭太阳能项目相关的申请进行额外的研究、调查或添加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