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委员会批准,当事人可以就各种事项作出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或重新开放审理时间;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质询或出示请求的总数可以少于 37 CFR § 2.120(d) 或 37 CFR § 2.120(e) 规定的限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34 章的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和/或以指定方式出示文件和物品[注 1];在特定时区内送达证据开示请求或回应[注 2];使用不同于或替代委员会标准保护令的保护协议或规定[注 3];当事人就案件中事实或证词的实质或形式达成一致[注 4];可以在特定地点或以特定方式进行取证[注5];程序应以特定方式结束;或通过加速案件解决(ACR)的方式,通过审前实质处置或简易审理来确定程序的实质。 [注 6.] 参见 TBMP § 403.04(延长取证期限、响应取证请求的时间以及披露)、TBMP § 412.02(a)(根据约定修改委员会的标准保护令)、TBMP § 528.05(a)(2)(加速案件解决 (ACR))、TBMP § 605.03(和解协议)、TBMP § 702.04(加速案件解决)、TBMP § 702.04(e)(在非 ACR 案件中使用约定)以及 TBMP § 705(约定证据和加速案件解决)。
如果纸质形式的异议通知、取消请求或答复未附上向局长提交的请求书和所需费用,则将不予考虑。【注 7】是否允许以纸质形式提交异议通知、取消请求或答复书(附上所需的请求书和费用),取决于请求书是否基于所提供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展示。【注 8】向局长提交纸质请求须遵守 37 CFR §2.146 ,包括 37 CFR §2.146(c)(1) 规定的核实事实要求。【注 9】有支持的请求书将包括一份宣誓书或声明以及任何其他可用证据,以支持 ESTTA 技术问题的断言(例如,显示 ESTTA 错误消息的屏幕打印、致电 TTAB 时获得的有关 ESTTA 不可用的电话参考号码),或支持特殊情况的断言。向局长提交请愿书时,申请人应将这些文件放在同一个信封中寄出。如果已通过 TEAS 向局长提交请愿书,则纸质文件应包含一份关于向局长提交请愿书的 TEAS 的显著声明。纸质文件异议通知或取消请愿书的费用可以通过支票、汇票、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付款表)或 USPTO 存款账户支付。请参阅“付款方式”,网址为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trademark-fee-information。如果通过支票、汇票或信用卡付款,应在同一信封中提供分别用于向局长提交请愿书和异议或取消请愿书费用的支票、汇票或信用卡表格;从存款账户中扣除费用的书面指示应分别提供向局长提交请愿书的费用以及异议通知或取消请愿书的适当申请费用的说明。虽然所有纸质提交的异议通知和取消及答复请求都必须附有请求书和所需的费用,但是,当提交是由于 ESTTA 的技术困难导致的时,提交人可以同时请求免除和退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