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公共性质的”定义不明确,可以改进和澄清。特别是,受访者希望更清楚地了解组织在何时被视为“公共当局”或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职能”。受访者认为,对于私营、自愿和独立 (PVI) 部门组织、“混合”公共当局以及涉及委托服务和使用分包商而言,这一点尤其不明确。受访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些定义对于明确谁是责任承担者至关重要。他们还建议,如果指南中包含说明性示例和案例研究,将会有所改进,这既涉及这些问题,也涉及其他几个部分(包括“非法行为的补救措施”以及什么可能构成违反职责;以及何时以及如何进行兼容性审查)。
简介 Halton 致力于为 0-25 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包容性的教育、健康和社会活动。我们期望所有服务都能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发展、学习、参与并取得最好的成绩。儿童的人权已写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参与社会/当地社区活动的权利;免受歧视和剥削;并提供涵盖其福利(如教育、医疗保健等)。UNCRC 还规定,所有成年人都必须为儿童和青少年做最好的事情 - 这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应发挥作用,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尊重。UNCRC 规定,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都享有权利,应得到支持以:
我们倡导包括有关儿童权利教育和学校健康环境的权利。这将与UNCRC的第29条相吻合,该条款强调了发展尊重环境的教育权,并将有助于在环境决策中赋予儿童权力。访问可靠的环境信息,对于理解气候变化等问题至关重要,需要适合年龄的资源和安全空间。诸如《可持续发展教育》第二个国家教育战略之类的努力表明了对可持续性原则综合的承诺,尤其是通过气候素养,但必须确保与UNCRC一致的所有儿童确保所有儿童的包容性和可及性。
儿童有玩耍的权利,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1 条所承认的。玩耍是儿童生活中最直接、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2 – 他们重视时间、自由和优质的玩耍场所。联合国对儿童玩耍的重视表明了这一点,它发表了关于第 31 条的一般性意见。这是一份官方声明,阐述了《儿童权利公约》中需要进一步解释或强调的某个方面的含义。一般性意见明确指出,玩耍“对儿童的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促进创造力、想象力、自信心、自我效能以及身体、社交、认知和情感力量与技能的发展” 3 。
儿童保护是保护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 指导)和《欧洲人权公约》所提及的那样,后者通过《人权法案》(1998 年)在英国获得了国内法律效力。《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现已载入苏格兰的立法,所有与儿童和年轻人有关的工作都应采取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儿童权利公约》强调“为每个儿童做好事”的方法。儿童的最大利益、不受歧视的权利和适当参与决策是关键要求。《儿童和年轻人(苏格兰)法案 2014》支持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关键方面。该承诺是苏格兰对照顾有经验的儿童和年轻人的承诺,使他们在充满爱、安全和尊重的环境中成长。国家指导方针强调了该承诺的目标,即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可以实现,儿童和家庭关心的事情可以成为服务的核心,并且围绕儿童和年轻人的生活存在着支持框架。
1。前言作为霍尔顿(Halton)的伙伴关系,我们努力以一种共同的方式和共同生产的方式工作,以对居住在霍尔顿的儿童和年轻人的生活产生真正的影响。Halton发送战略2021 - 2025将合作伙伴关系的优先级重点放在。但是,在2023年11月20日-24年1月20日,Ofsted和护理质量委员会(CQC)进行了联合区域,对Halton合作伙伴关系进行了检查。2024年1月18日发布的本地合作伙伴报告结果确定了广泛和/或系统性失败,导致人们对具有特殊教育需求和/或残疾的儿童和年轻人的经验和成果引起了重大关注,该地区必须紧急解决该地区伙伴关系。因此,作为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我们需要将重点放在中等学期上,以解决检查报告中确定的优先行动和发展领域的工作,所有这些都与我们的Halton SEND SERT Strategry Strategy 2021 - 2025优先领域保持一致。这种临时刷新的发送策略将在发送服务中提供战略指导,以便与合作伙伴,儿童和年轻人,他们的家人和照顾者,我们旨在在2024年秋天发布的新霍尔顿发送策略。2。简介Halton致力于确保0-25岁儿童和年轻人的包容性教育,健康和社交活动。我们希望所有服务都可以使所有儿童和年轻人能够发展,学习,参与并取得最佳成果。教育,医疗保健等儿童人权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公约中写下,以保护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围绕社会/当地社区的参与;保护免受歧视和剥削;以及涵盖其福利的规定,例如UNCRC还说,所有成年人都必须为儿童和年轻人做最适合的事情 - 这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可以发挥作用,以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尊重。UNCRC说,所有儿童和年轻人都有权利,应支持:
15 UNCRC,一般评论17(2013)在孩子的右边休息,休闲,娱乐,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艺术31),2013年4月17日,CRC/C/GC/17 16《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struments/convention-rights-Childs-Childs-Childs-childs-Child 17公共访问763,798名学生的教育。(2017年1月25日)。教育和青年部。https://moey.gov.jm/public-access-to-education-for-763798-students/ 18 Patterson,O.(2022)。牙买加的教育改革,2021年的报告。牙买加教育转型委员会。https://opm.gov.jm/wp-content/uploads/flipbook/jetc-reform-of-education-in--jamaica-2021-2021-abridged/pdf.pdf.pdf
“儿童的最大利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 条第 1 款)在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时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其目的往往是改善儿童的生活条件。本报告研究了这一概念与数字环境的关系,阐明了什么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什么不是。“儿童的最大利益”意味着“充分有效地享受权利……以及儿童的全面发展”,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1 然而,在数字环境中,有证据表明“儿童的最大利益”被误解,甚至被误用或滥用。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被用来替代可能没有得到充分证实的所有儿童权利,或被用来使“一刀切”的做法合法化,不顾儿童的多种情况,或被用来暗示任何一项权利都凌驾于他们所有其他权利之上。我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援引最佳利益,而是要尊重、保护和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全部权利;最佳利益并不是儿童权利的其他或全部的替代,儿童权利也不是可以随意挑选和混合的。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儿童的几项权利相互冲突时,或第三方的主张危及儿童权利时——应寻求“最佳利益”裁定。这种裁定为数字服务提供商的预期行为标准提供了依据。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各国的义务,不能留给科技公司,尽管如此,科技公司仍必须根据此类裁定采取行动。作出此类裁定将援引《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既定程序。如有必要,影响儿童的决定应通过最佳利益程序接受质疑。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不应与平衡儿童利益与父母意愿或公司商业利益的任务相混淆。在这些平衡考虑中,最佳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设计符合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数字技术,以实现儿童权利作为商业规范,将对儿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在儿童权利完全置于商业利益之上的情况下。这将创造一个儿童可以享受所有权利的数字环境。报告最后指出,各国在数字环境中履行儿童最佳利益方面的义务。这反过来又为数字服务提供商,尤其是企业,设定了框架,应仔细审查其对儿童权利可能产生的影响,以确保结果有利于儿童并尊重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