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公共性质的”定义不明确,可以改进和澄清。特别是,受访者希望更清楚地了解组织在何时被视为“公共当局”或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职能”。受访者认为,对于私营、自愿和独立 (PVI) 部门组织、“混合”公共当局以及涉及委托服务和使用分包商而言,这一点尤其不明确。受访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些定义对于明确谁是责任承担者至关重要。他们还建议,如果指南中包含说明性示例和案例研究,将会有所改进,这既涉及这些问题,也涉及其他几个部分(包括“非法行为的补救措施”以及什么可能构成违反职责;以及何时以及如何进行兼容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