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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和其他授权个人(“用户”)都应遵循以下信息技术可接受的使用策略和程序,他们利用丹佛市和丹佛市拥有和提供的任何信息技术(IT),电子或其他通信设备,或者允许在任何地方网络和/或其他地区(或其他地区)和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和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或其他服务。预计所有城市和县的机构和部门都将至少执行这些政策。但是,丹佛机构和部门的各个城市和县可能会根据内部业务需求增强和加强这些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应与职业服务管理局规则15-80(行为守则:电子通信政策)和行政命令16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