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内容:一 (1) 栋附属建筑,面积为 9.29 平方米/99.94 平方英尺,西侧院落退距离为 100%(0 米/0 英尺),屋檐向西侧院落退距离为 100%(0 米/0 英尺)。此外,允许附属建筑和屋檐分别侵占地块 34 0.92 米/3.02 英尺和 1.08 米/3.54 英尺。附属建筑将由地块 35 和 34 用作共享设施。已根据修订的土地使用条例第 09-Z/18 号获得批准,并受附页上的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约束。自首次公布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内,申请人有权继续进行指定的开发,前提是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并且根据本许可证批准的开发符合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已批准的计划和文件。如果向分区和开发上诉委员会提出针对此决定的上诉,则本开发许可证无效。
申请人有责任在安置任何独立式标志之前,确定该财产上的所有公用设施、通道或其他地役权的位置。以下信息应显示在随附于本标志许可证申请的所需现场平面图上,如提交清单页面上所述:TčĊ đĔĈĆęĎĔē Ĕċ Ćđđ ĊĆĘĊ- ĒĊēęĘ, ĕėĔĕĊėęĞ đĎēĊĘ, ĕĚćđĎĈ ėĎČčę Ĕċ ĜĆĞ đĎēĊĘ, Ćēĉ ĘĎČē ĘĊęćĆĈĐĘ ęčĊėĊċėĔĒ(ĎēĈđĚĉĊ ęčĊ đĔĈĆęĎĔēĆđ ĉĎĒĊēĘĎĔēĘ Ĕċ ęčĊ ĘĎČē ċėĔĒ ćĆĈĐ Ĕċ ĈĚėć ęĔ ċĔĔęĎēČ: ĔēĊ ĉĎĒĊēĘĎĔē ċėĔĒ ĊĆĘę ęĔ ĜĊĘę Ćēĉ ĔēĊ ĉĎĒĊē‐ ĘĎĔē ċėĔĒ ēĔėęč ęĔ ĘĔĚę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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