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脱碳目标,世界各地都在增加太阳能开发。由于每兆瓦 (MW) 的发电能力需要五到十英亩的土地,因此必然会发生土地使用冲突。华盛顿州已要求到 2045 年实现无化石燃料电力,因此太阳能开发商对此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并提出了许多提案。该州阳光明媚的哥伦比亚高原地区尤其受到关注。由于一些县试图保护其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冲突已经发生。双重用途可能是解决土地使用冲突的一种方法,既可以增加太阳能发电,又可以维护农田并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一项 2022 年的研究发现,密歇根理工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中,近 82% 的受访者表示,如果将太阳能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他们将更有可能支持其社区的太阳能开发。5 双重用途还提供了平衡粮食生产和可再生能源目标的潜力。在适当的条件下,农作物和太阳能生产结合在一起可以做得更好。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重用途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引文”中的术语为定义术语。请参阅本清单附件“本清单中使用的术语定义”。注 2 在某些情况下,化学品按名称和 CAS 编号列出。本清单适用于具有相同结构式(包括水合物)的化学品,无论其名称或 CAS 编号如何。CAS 编号用于帮助识别特定化学品或混合物,与命名法无关。CAS 编号不能用作唯一标识符,因为所列化学品的某些形式具有不同的 CAS 编号,并且含有所列化学品的混合物也可能具有不同的 CAS 编号。一般技术 注:根据各类别的规定,对“开发”、“生产”或“使用”两用物品所“必需”的“技术”的出口进行管制。即使适用于任何不受管制的物品,此“技术”仍受管制。管制不适用于安装、操作、维护(检查)或修理不受管制或已获授权出口的物品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技术”。注:这不会放宽条目 1.E.2.e 中管制的此类“技术”。& 1.E.2.f.和
2.就 1.A.7.b. 而言,相关雷管均采用小型电导体(桥、桥丝或箔),当快速、高电流电脉冲通过时,该导体会爆炸性蒸发。在非拍击器类型中,爆炸导体在接触高爆炸材料(如 PETN(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时引发化学爆炸。在拍击器雷管中,电导体的爆炸性蒸发驱使飞行器或拍击器穿过间隙,拍击器对爆炸物的撞击引发化学爆炸。某些设计中的拍击器由磁力驱动。术语爆炸箔雷管可能指 EB 或拍击器型雷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重用途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 “引文”中的术语为定义术语。请参阅本清单附件“本清单中使用的术语定义”。注 2 在某些情况下,化学品按名称和 CAS 编号列出。本清单适用于具有相同结构式(包括水合物)的化学品,无论其名称或 CAS 编号如何。CAS 编号用于帮助识别特定化学品或混合物,与命名法无关。CAS 编号不能用作唯一标识符,因为所列化学品的某些形式具有不同的 CAS 编号,并且含有所列化学品的混合物也可能具有不同的 CAS 编号。一般技术 注:根据各类别的规定,对“开发”、“生产”或“使用”两用物品所“必需”的“技术”的出口进行管制。即使适用于任何不受管制的物品,此“技术”仍受管制。管制不适用于安装、操作、维护(检查)或修理不受管制或已获授权出口的物品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技术”。注:这不会放宽条目 1.E.2.e 中管制的此类“技术”。& 1.E.2.f.和
安全范式正在发生变化。在新的定义出台之前,政策制定者、学术界和用户将对其性质和可能的影响进行辩论。不对称战争、混合战争、“灰色地带”战争、(虚假)信息战、不和平只是试图指出(IT)技术对安全发展的几个名称。战争和安全包括越来越多的网络空间,包括网络武器、网络间谍活动和网络安全。这种变化的一个驱动因素是过去十年人工智能(AI)方面的进步。在本文中,我将提出人工智能应被归类为双重用途技术的想法,这意味着它可以用于民用和军事用途。我将首先介绍人工智能武器的现状,然后介绍国家与技术之间关系的性质。然后,我将提出一个将人工智能视为双重用途技术的案例。
上述制度中建立的清单已纳入经修订的 2009 年 5 月 5 日理事会第 428/2009 号理事会条例 (EC),该条例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生效,该条例建立了控制以下物质的共同体制度:两用货物和技术的出口、转让、经纪和过境(2009 年 5 月 29 日 OJEU L 134),( http://eur-lex.europa.eu/fr/index.htm)。根据记录,(EC) 第 428/2009 号法规附件一中管制和包含的商品清单在 (EU) 第 388/2012 号法规发布后进行了首次更新。继 2014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委员会授权法规 (EU) No. 1382/2014 后,该清单的新更新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在 OJEU L371/1 中发布。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20476234258&uri=OJ:JOL_2014_371_R_0001
上述制度中建立的清单已纳入经修订的 2009 年 5 月 5 日理事会第 428/2009 号理事会条例 (EC),该条例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生效,该条例建立了控制以下物质的共同体制度:两用货物和技术的出口、转让、经纪和过境(2009 年 5 月 29 日 OJEU L 134),( http://eur-lex.europa.eu/fr/index.htm)。根据记录,(EC) 第 428/2009 号法规附件一中管制和包含的商品清单在 (EU) 第 388/2012 号法规发布后进行了首次更新。继 2014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委员会授权法规 (EU) No. 1382/2014 后,该清单的新更新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在 OJEU L371/1 中发布。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20476234258&uri=OJ:JOL_2014_371_R_0001
《制裁条例》的某些附件,例如附件二、十、十一、十八和二十三,包括联合命名法 (CN) 的代码,而附件七中列出的两用物项和先进技术物项则以技术说明标识。作为合规义务的一部分,经济运营者必须根据 CN 代码或技术说明核实要出口的物项是否在涵盖范围内。即使某物项对应的 CN 代码未列入《制裁条例》,但这并不排除某些根据该 CN 代码归类的物项受到影响,因为它们可能是两用物项或《制裁条例》附件七中的物项,符合第 2、2a 和 2b 条的规定。关于两用物项和《制裁条例》附件七中的物项,《制裁条例》中没有将 CN 代码与受限制措施约束的物项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