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 年 12 月 29 日第 273-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教育”; - 俄罗斯联邦教育与科学部2014年5月28日第594号令“关于批准制定基础教育示范计划、进行审查和保存基础教育示范计划登记册的程序”; - 2015年12月22日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第1506号令“关于批准15.02.09增材技术专业中等职业教育联邦国家教育标准”(2016年1月19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登记号40631); - 全俄工人职业,雇员职位和工资等级分类器OK 016-94,16045带控制面板的机器操作员; - 2013年6月14日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第464号令“关于批准中等职业教育教育计划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活动的程序”(2013年7月30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登记号29200)(以下简称“组织教育活动程序”); - 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2013年8月16日第968号令“关于批准中等职业教育教育计划国家最终认证程序”
1 俄罗斯联邦医学生物署圣彼得堡疫苗和血清科学研究所(SPbSRIVS),俄罗斯圣彼得堡 2 莫斯科谢切诺夫国立第一医科大学(谢切诺夫大学),俄罗斯莫斯科 3 俄罗斯联邦卫生部联邦国家预算机构“药品专家评估科学中心”成品药品评估和控制系统,俄罗斯莫斯科 4 俄罗斯联邦医学生物署联邦国家预算机构“生物医学健康风险战略规划和管理中心”FMBA 战略规划中心,俄罗斯莫斯科 5 俄罗斯联邦医学生物署,俄罗斯莫斯科 † 试验组的完整列表见附录。
俄罗斯联邦的监督活动以及公共当局和组织实施“监管断头台”机制,已经制定了更新的监管制度,以优化和调整相应的公共关系领域,使其符合联邦法律第 248-FZ 号的规定。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248-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和第2021 年 6 月 11 日第 170-FZ 号“关于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而对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的修订”。特别是,这些变化影响了空间活动的许可,这为实施这一国家职能提供了新方法,旨在减少这些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政障碍。
俄罗斯联邦已经建立了民防管理体系和民防部队集团,包括俄罗斯联邦民防、紧急救灾部军事救援部队、国家消防部队等服务、紧急救援和搜救单位、确保民防措施实施的应急单位以及特种单位,为战时而创建,旨在解决民防领域的问题。民防部队每天都在证明自己在应对紧急情况和解决人道主义问题方面的有效性,有目的地增强潜力,积极掌握现代装备和先进技术。同时,政府为志愿者协会的成立提供全面的援助,并特别注重培训公民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执勤部队随时准备在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时刻迅速到达事件现场,因为俄罗斯联邦境内和境外人民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取决于他们。民防领域的国家政策是通过联邦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地方政府和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公认的协调和有针对性的活动来实施的国际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规范。当前,发展民防的目的是适应地缘政治实际形势,兼顾现有的全球和地区威胁,提高国防任务执行效率。正在审查在现代条件下,不仅在战时,而且在大规模紧急情况下组织保护人口、物质和文化价值的方法。民防发展的优先事项由俄罗斯联邦总统 12 月 20 日令批准的 2030 年之前俄罗斯联邦民防领域国家政策基本原则确定, 2016年第696号,通过完善民防领域监管、法律、技术和方法监管的机制来实施;制定方案、规划和方法文件,以实现民防领域的目标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目标;结合联邦行政当局、行政当局开展的活动,有效规划和实施民防措施
2. 回顾欧安组织议会大会 2014 年第 23 届年度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明显、严重和未改正违反赫尔辛基原则的决议》和 2015 年通过的《关于俄罗斯联邦继续明显、严重和未改正违反欧安组织承诺和国际规范的决议》,前者强调“自 2014 年 2 月以来,俄罗斯联邦在与乌克兰的关系中违反了十项赫尔辛基原则中的每一项,其中一些是明显、严重和未改正的,违反了其在《布达佩斯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以及其他国际义务”,并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侵略乌克兰的决议和国际法院命令俄罗斯联邦立即停止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开始的军事行动,
1994 年 2 月 12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100 号决议《关于组织标准化、确保计量统一性以及商品和服务认证工作》(包含 1996 年 1 月 12 日和 1999 年 10 月 2 日的变更)为实施俄罗斯联邦“关于标准化”、“关于确保计量统一性”、“关于商品和服务认证”的法律,并为了改进国家标准化、计量和商品和服务认证,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1.通过附件:关于制定程序和联邦基金使用说明的条例、全俄技术和经济信息编纂、国际(区域)标准化标准、规则、规范和建议;外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和全俄技术经济信息编纂出版程序规章;国家科学计量中心规章;联邦行政权力机关和法人计量服务规章通过程序;有权检验计量器具的法人计量服务认证程序;俄罗斯联邦国防计量保障规章。本决议第 2 段第 1 项经 1999 年 10 月 2 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1104 号决议修改。请参考上一版本。2.规定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下属的标准化和计量中心,包括俄罗斯测试和认证中心 - 莫斯科和测试和认证中心 - 圣彼得堡,是委员会的地区机构,负责对经济行为者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认证规则进行国家监督和监督;确保认证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合格证书证明其符合性;以及进行国家计量监督。规定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应拥有 2,200 名国家检查员,负责执行上述监督和监督职能。3.4.检验人员的经费由联邦预算“国民经济”项目下的资金提供。规定:俄罗斯联邦负责监督国家标准和确保计量统一性的首席国家检验员担任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体、市负责监督国家标准和确保计量统一性的首席国家检验员担任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相应地方机构负责人。确定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地方机构在标准化、计量和认证领域开展的工作和服务的价格由委员会根据与俄罗斯联邦经济部商定的共同程序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