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定秘密”定义见《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法律第 108 号)第 3 条第 1 款。 3 日美共同防御支援协定等附带秘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定义的“特别防卫秘密”、秘密保护指令(2007年防卫省指令第3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防卫装备技术后勤局秘密保护指令(2015年防卫装备技术后勤局指令第2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
5 指《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法律第 108 号)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定秘密”。 6 日美共同防御支援协定等附带秘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定义的“特别防务秘密”、秘密保护指令(2007年防卫省指令第3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防卫采办技术后勤局秘密保护指令(2015年采办技术后勤局指令第2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
4 《特别指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第 108 号法律)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别指定秘密”。 5 日美共同防御支援协定等附带秘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定义的“特别防务秘密”、秘密保护指令(2007年防卫省指令第3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防卫采办技术后勤局秘密保护指令(2015年防卫采办技术后勤局指令第2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
5 指《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法律第 108 号)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定秘密”。 6 “特别防务机密”定义见《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相关保密法》(1954 年法律第 166 号)第 1 条第 3 款以及防卫省关于保护特别防务机密的指示。保密(国防部2007年第36号指令)国防采办、技术和后勤局关于保密的指令(采办、技术和后勤局指令2007年第36号)第2条第1款规定的“秘密”。 2015 年第 26 号) 和国防采购、技术和后勤局关于保密的指示 (2015 年采购、技术和后勤局指示第 26 号)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第 108 号法律)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定秘密”。 3 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相关保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及防卫省关于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相关保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所定义的“特殊防卫机密”。保密法(2007 年国防部指令第 36 号)。“秘密”定义见国防采办局保密法第 2 条第 1 款(2015 年国防采办局指令第 2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