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盛装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气瓶应存放在可从露天甲板直接进入的储藏室内。此类储藏室应有由钢或类似的不燃材料制成的边界舱壁;当此类舱室的边界舱壁与其他封闭处所相邻时,应为气密的。压力调节装置和泄压阀(如有)应安装在储藏室外。储藏室应设有独立的高低排风和进风通风系统,通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应位于安全区域并安装火花抑制器;
第 1 节 总则 第 2 节 年度检验 第 3 节 中间检验 第 4 节 特别检验(船体、设备及消防设备) 第 5-1 节 特别检验(机械、电气设备及附加设备) 第 5-2 节 特别检验(对船型的附加要求) 第 6 节 进坞检验 第 7 节 螺旋桨轴、艉轴等的检验第 8 节 锅炉检验 第 9 节 机械的连续检验 第 10 节 不定期检验 第 11 节 遥控检验 第 12 节 改装检验 第 13 节 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特殊货物的船舶检验 第 14 节 附加设备检验 第 15 节 普通干货船船体检验 第 16 节 液化气体船船体检验 第 17 节 船壳及内门等的检验要求第 18 节 滚装船的附加要求第 19 条 受韩国船舶安全法或渔业管制的船舶的特殊要求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仓”;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一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二部分“材料”;第十三部分“焊接”;第十四部分“自动化”;第十五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十六部分“信号手段”;第十七部分“救生设备”;第十八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九部分“航行设备”;第二十部分“防污染设备”。本规则是对《海船入级与建造规则》和《海船设备规则》的补充。
表 1.1.4.2 结构构件厚度平均年减少量 序号 船体结构构件 𝑢 ,单位为 mm/年 1 甲板和平台板 货物、起居处所和工作处所 0,10 其他 0,06 2 舷侧板 干舷 0,06 水线区域 0,10 水线区域以下 0,10 3 底板,包括舭板 龙骨或龙骨板列板 压载舱处 0,10 其他 0,10 4 内底边缘板板 机舱处 0,10 压载舱处 0,10 其他 0,06 5 舱壁板 底列板 0,06 1 以下称为“本规则”。 2 以下称为“入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