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3 职业行为 规则 3.1 出庭/法庭作证处罚 3.101 B 在得到口头或书面正式通知后,部门成员应按照任何主管、传票或任何要求其出庭听证委员会或法庭的通知进行报告。 3.102 C 在法庭上作证时,部门成员应避免表现出愤怒、讽刺或争吵。 3.103 B 所有出庭处理部门公务的员工都应穿着规定制服,如果穿着便装,则必须穿着商务装或遵守符合威奇托市着装和部门标准着装指南的着装标准。 3.104 C 无论级别、任务、特殊培训和/或特殊资格如何,员工不得以代表被告的独立操作员的身份,为了报酬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开发、准备或提交可能影响任何合法执法机构对刑事或交通投诉的起诉的证据/证词。3.105 C 未经局指挥官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授权或建议减少或撤销市法院、地区法院或联邦地区法院设定的任何指控、保证金或罚款。3.106 C 未经警察局长的事先书面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在刑事调查或审判中出庭或作为任何被告的品格证人作证,除非获得适当传票。3.107 B 部门任何成员不得在未通过渠道通知警察局长办公室的情况下提起任何民事诉讼。3.108 B 任何员工不得携带枪支进入法庭出庭处理个人家庭家庭法庭事务。 R 员工出庭作证时,如果其不是当事人,而是因公务出庭,员工应在持枪进入法庭前与法官或助理核实。员工因与其官方警察职位无关的原因出庭,不得穿着部门制服或任何可见的物品,表明其是部门成员。 3.109 C 未经警察局长 R 或副局长批准,任何部门员工不得撤销已发出的传票,除非因原始传票有误而发出新的传票。 3.110 E 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为了经济利益或任何好处而撤销或要求撤销传票;无论是否被认为有好处。 条例 3.2 – 不当官员行为 禁止 处罚 3.201 D 不当官员行为包括使部门声誉受损或反映官员作为部门成员声誉受损的行为,或有损部门或官员运作或效率的行为。3.202 D 部门的每一位成员,无论是在岗还是下班后,都应以最有利于部门的方式行事。3.203 D 部门的所有成员都应勤勉、明智,并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兴趣,不得损害部门的信誉。3.204 C 部门的每一位成员都应为维护部门的诚信、秩序、R 和纪律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