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可称为《电力法》。2.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设备”是指电气设备,包括所有使用导体或导体为其一部分的设备、机器、耗电设备和配件;“仲裁”是指根据本法第 46 条的规定进行的仲裁;“授权人员”是指由公司或当时的承包商任命给公司的,执行与能源的生产、转换、分配和使用有关的某些职责的人员,但该人员必须具备执行此类职责的人员所规定的资格(如果有),如果没有规定资格,则该人员能够胜任其受雇的目的,雇主负有证明其能力的责任;
第二部分 飞行标准监察局 11.飞行标准监察局的职能。12.权力的委托。13.授权证书。14.证书的持有。15.授权人员:权力和职责。16.访问和检查。17.检查和复印的权力。18.文件和记录的制作。19.阻止飞机飞行的权力。第三部分 报告、文件和记录 20.强制报告。21.需携带的文件。22.文件的保存。23.与文件和记录有关的罪行。第四部分 飞机的登记和标记 24.需登记的飞机。25.飞机的登记。26.国籍和登记标志。第五部分 飞机适航性 27.型号合格证。28.适航证书。29.适航指令、修改和修理。30.持续适航。31.飞机记录。32.检查、大修、修理、更换和修改。33.维修机构的批准。34.飞机、发动机和螺旋桨日志。35.飞机重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