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部门和负责管理项目的任何合作伙伴应举行首次会议,审查并商定项目范围和时间表、项目要求、角色和职责、采购顾问的选择过程、州环境质量审查法案 (SEQRA) 合规要求、MWBE 要求、ADA 要求、为项目提出的公开会议次数和公众参与技术,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项目完成的信息。此外,项目启动会议期间应讨论项目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承包商或指定的项目合作伙伴应准备并向所有项目合作伙伴分发一份简短的会议摘要,清楚地表明会议上达成的协议。在部门批准会议摘要中概述的拟议方法之前,不得开展后续任务。产品:与相关方举行的项目启动会议。书面会议摘要概述达成的协议。任务 2:项目咨询委员会
(资助目的)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在校长等领导下,跨越信息科学技术基础的项目和大学组织界限,整合研究成果,充实和强化研究成果的管理及发表体制(加速开放获取),为实现5.0社会(将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融入所有产业和社会生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社会)而努力,并加速向社会实施的努力。第 3 条(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 1.文部科学大臣(以下简称“大臣”)应在预算限度内,对实施附录 1 补贴项目栏中列出的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所需费用中被视为有资格获得补贴的费用(以下简称“有资格的费用”)提供补贴。 2.受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受资助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附件1受资助项目栏目中所列的主体。 3.符合补贴条件的费用为附件1中“符合补贴条件的费用”栏中规定的费用。 4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对于根据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或变更了补贴决定的补贴项目(以下称为“补贴决定撤销项目”),如果该项目中存在违反《优化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的人,则根据下列情况,在下列各项规定的期间内,不支付补贴。 (1)违反《优化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或变更补贴决定时,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下令退还被撤销补贴决定的业务的补贴的财政年度的次年或次年。 (2)违反《优化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或变更补贴决定时,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下令退还被撤销补贴决定的业务的补贴的财政年度的次年或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