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东道国”)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以下简称“国际刑警组织”或“本组织”),考虑到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受国际公法管辖的国际组织,根据其章程,其宗旨是确保在各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并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促进所有刑事警察当局之间尽可能广泛的相互协助,并建立和发展一切可能有助于有效防止和制止普通法犯罪的机构,忆及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 条的规定,本组织严禁进行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干预或活动,还忆及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1 条的规定,本组织需要其成员国的不断积极合作,各成员国应在其权力范围内尽一切努力,认识到国际刑警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应根据本国法律认真参与其活动,并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 30 条的规定,本组织所有成员国应尽力协助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忆及国际刑警组织大会 AG-2006-RES-04 号决议(重申国际刑警组织的独立性和政治中立性的声明), 确信要顺利开展国际警务合作,需要有坚实的保障, 考虑到根据国际惯例,受国际公法管辖的国际组织均有保障, 考虑到本组织在每个成员国领土上都必须享有为所有这些国家的利益履行其使命所需的保障,
2023 年国际海事组织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回顾《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e) 条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即审议并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属于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以有助于防止和控制船舶海洋污染, 确认本组织自 1997 年 9 月通过关于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的大会第 8 号决议以来,一直在持续开展解决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工作,特别是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 VI 规定的全球强制性船舶技术和营运能效措施, 还确认大会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和 2021 年 12 月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批准了本组织“应对应对气候变化”,忆及委员会于 2018 年 4 月在其第七十二届会议 (MEPC 72) 上以 MEPC.304(72) 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国际海事组织初步温室气体战略》),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初步温室气体战略》预计应于 2023 年通过修订后的国际海事组织温室气体战略,忆及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还忆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 21)通过的《巴黎协定》,该协定确定了长期目标,即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水平 2°C 的水平,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 1.5°C 的水平,认识到这将大大降低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正如 COP 26 上的《格拉斯哥气候公约》所重申的那样以及缔约方大会第 27 届会议的沙姆沙伊赫实施计划中,进一步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 A.998(25) 号决议关于需要为制定和执行新文书和现有文书的修正案开展能力建设,忆及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107 届会议上决定启动“制定一个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使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作,在其第 80 届会议上审议了国际海事组织 2023 年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草案,
附件 5 MEPC.279(70) 号决议(2016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4 年 2 月举行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项会议决议, 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导则(G8)》)的 MEPC.125(53) 号决议,以及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修订版的 MEPC.174(58) 号决议,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 MEPC.174(58) 号决议,根据所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导则(G8)》, 忆及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商定的《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所载的对先行者不进行惩罚的规定(MEPC 68/WP.8,附件 2), 注意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对在相关型式认可有效期内制造的、已接受并安装在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没有影响证书到期后,该系统无须续展或更换, 在其第 70 届会议上,审议了审查指南(G8)会间工作组的结果, 1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2016 年指南(G8)); 2 同意根据应用经验不断审查 2016 年指南(G8); 3 建议主管机关在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尽快应用 2016 年指南(G8),但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5 MEPC.279(70) 号决议(2016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4 年 2 月举行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项会议决议, 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导则(G8)》)的 MEPC.125(53) 号决议,以及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修订版的 MEPC.174(58) 号决议,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 MEPC.174(58) 号决议,根据所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导则(G8)》, 忆及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商定的《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所载的对先行者不进行惩罚的规定(MEPC 68/WP.8,附件 2), 注意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对在相关型式认可有效期内制造的、已接受并安装在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没有影响证书到期后,该系统无须续展或更换, 在其第 70 届会议上,审议了审查指南(G8)会间工作组的结果, 1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2016 年指南(G8)); 2 同意根据应用经验不断审查 2016 年指南(G8); 3 建议主管机关在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尽快应用 2016 年指南(G8),但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
A 23/Res.951 2004 年 2 月 25 日 原文:英文 A.951(23) 号决议 通过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议题 17) 改进的船用手提式灭火器导则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规则和导则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大会在 A.602(15) 号决议中通过了《船用手提式灭火器导则经修订》,以补充《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经修订的第 II-2 章以及《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第 V 章的有关要求, 认识到在通过《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后需要进一步改进上述《导则经修订》,上述《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2 章和《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公约 1993 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的修正案,并根据实施经修订的指南所获得的经验, 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75 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 通过《船用便携式灭火器改进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建议有关政府结合所提及的国际文书的适当要求适用所附的改进指南
MSC.99(73) 号决议(2000 年 12 月 5 日通过)通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事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 条有关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还忆及《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VIII(b) 条有关修正公约附则(除公约第 I 章规定外)的程序的规定, 在其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 VIII(b)(i) 条提出并分发的公约修正案, 1.根据公约第 VIII(b)(iv) 条规定,通过,公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决定,根据公约第 VIII(b)(vi)(2)(bb) 条,修正案应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之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队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 50% 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反对修正案;3.请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 VIII(b)(vii)(2) 条,修正案应于根据上文第 2 段接受后于 2002 年 7 月 1 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照《公约》第 VIII(b)(v) 条的规定,将本决议和附件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证副本分发给《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A 23/Res.951 2004 年 2 月 25 日 原文:英文 A.951(23) 号决议 通过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议题 17) 改进的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指南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15(j) 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规则和指南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大会在 A.602(15) 号决议中通过了《船用手提式灭火器经修订指南》,以补充《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经修订第 II-2 章以及《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第 V 章的有关要求, 认识到在通过《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后需要进一步改进上述《经修订指南》,考虑到上述《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和《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公约》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修正案,并根据实施经修订的指南所取得的经验, 考虑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75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通过《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建议有关政府结合上述国际文书的相应要求实施所附的《改进指南》; 3.授权海上安全委员会不断审查《改进指南》,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或扩展; 4.撤销A.602(15)号决议。
A 23/Res.951 2004 年 2 月 25 日 原文:英文 A.951(23) 号决议 通过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议题 17) 改进的船用手提式灭火器导则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规则和导则方面的职能, 还忆及大会在 A.602(15) 号决议中通过了《船用手提式灭火器导则经修订》,以补充《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经修订的第 II-2 章以及《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第 V 章的有关要求, 认识到在通过《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后需要进一步改进上述《导则经修订》,考虑到上述《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和《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公约》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修正案,并根据实施经修订的指南所取得的经验, 考虑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75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通过《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建议有关政府结合上述国际文书的相应要求实施所附的《改进指南》; 3.授权海上安全委员会不断审查《改进指南》,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或扩展; 4.撤销A.602(15)号决议。
附件 17 MEPC.269(68) 号决议(2015 年 5 月 15 日通过)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指南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9 年 5 月举行的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大会通过了《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及六项大会决议, 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5.1 和 5.2 条要求船舶应在船上备有危险物质清单该指南的制定和核实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包括这些导则中包含的任何阈值和豁免, 还注意到 MEPC.197(6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简称《导则》)并决定对其进行不断审查, 认识到需要改进前述导则中包含的关于阈值和豁免的指导, 在其第 68 届会议上审议了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 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的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 2 请成员国政府尽快或最迟在公约生效时应用 2015 年导则; 3 同意根据应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 2015 年导则; 4 取代 MEPC.197(62) 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的职能, 还忆及委员会以 MEPC.203(62) 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正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7 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将有关船舶能效的规定纳入 MARPOL 附则 VI), 注意到上述 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还注意到经修正的 MARPOL 附则 VI 第 20 条 (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 (attained EEDI)) 要求 EEDI 应为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进行计算, 进一步注意到以 MEPC.212(63) 号决议通过的 2012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及其修正案以 MEPC.224(64) 号决议通过, 进一步注意到其以 MEPC.245(66) 号决议通过了 2014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以及以 MEPC.263(68) 和 MEPC.281(70) 号决议通过了其修正案, 认识到上述 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要求制定相关导则以确保规则的顺利和统一实施, 在其第 73 届会议上,审议了拟议的 2018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船舶,1 通过 2018 年达到能量计算方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