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条约》实施示范协定(2021 年 1 月) 1. 协定范围 本实施协定(“协定”)的条款和基础的《管理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条约”或“条约”)应作为单一文书一并解释和适用。如果《条约》与本协定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协定》的条款为准。《协定》通过后,任何批准书、正式确认书或加入《条约》的文件也代表同意受《协定》约束。任何国家或实体不得确立同意受《协定》约束,除非其事先确立同意受《条约》约束,或同时确立同意受《条约》约束。 2. 通过条约 缔约国同意通过本协定、相关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条约(“外空条约”)、《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以及《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营救/送回协定”),并受其约束,并要求其国民也受其约束。 3. 优先使用资源 缔约国同意,经缔约国授权和监督的任何任务,对任务所在地的资源拥有优先开发权。资源开发应包括但不限于:(a)材料的开采,(b)将地点用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例如,旅游、太阳能发电场],以及(c)将地点用于非商业私人活动[例如,科学、定居点]。如果被授权实体未能遵守上述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优先权应终止。4. 公共政策义务缔约国同意,条约和本协议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月球条约实施协定 1. 成立机构 缔约国同意尽快成立一个机构(“机构”)来管理《管理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协定》(“条约”)和本实施协定(“协定”)的规定。 2. 私人活动许可证 缔约国同意授权机构向非政府实体(“NGE”)颁发优先开发资源的许可证。资源开发应包括但不限于:(a)材料的提取/回收,(b)使用某个地点进行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如旅游),以及(c)使用某个地点进行非商业性私人活动(如定居)。许可证应说明活动的范围、期限和性质,并应根据《条约》第 8 条最大限度地为所有人提供使用机会。《条约》第 8 条和第 9 条授权政府使用。 3. 许可证要求 原子能机构应向任何活动经缔约国授权和监督的国家政府颁发许可证。缔约国同意要求其国民 (a) 接受《条约》第 14 条规定的公共政策义务,以及 (b) 按照本协定第 5 款的规定共享技术。如果获得许可的国家政府在任何时候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应撤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