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条约实施协定 1. 成立机构 缔约国同意尽快成立一个机构(“机构”)来管理《管理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协定》(“条约”)和本实施协定(“协定”)的规定。 2. 私人活动许可证 缔约国同意授权机构向非政府实体(“NGE”)颁发优先开发资源的许可证。资源开发应包括但不限于:(a)材料的提取/回收,(b)使用某个地点进行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如旅游),以及(c)使用某个地点进行非商业性私人活动(如定居)。许可证应说明活动的范围、期限和性质,并应根据《条约》第 8 条最大限度地为所有人提供使用机会。《条约》第 8 条和第 9 条授权政府使用。 3. 许可证要求 原子能机构应向任何活动经缔约国授权和监督的国家政府颁发许可证。缔约国同意要求其国民 (a) 接受《条约》第 14 条规定的公共政策义务,以及 (b) 按照本协定第 5 款的规定共享技术。如果获得许可的国家政府在任何时候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应撤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