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防爆”;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原则”。本规范是对《海上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补充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防爆”;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原则”。本规则是对《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的补充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分类符号中的区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获得参加比赛的资格。” ),并在“管道工程”、“水道设施工程”或“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取得等级,并希望参加近畿中部防卫局的投标(对于根据《企业重组法》(2002 年法律第 154 号)提出启动重组程序申请的公司或根据《民事再生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提出启动再生程序申请的公司,该公司必须在决定启动程序后重新获得等级)。 (3)根据《公司重组法》被提起重组程序启动申请的人,或根据《民事再生法》被提起重组程序启动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