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基因组筛查和遗传筛查 1. 任何人不得接受基因组筛查或遗传筛查,除非经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或经其要求,根据本法第(6)条的规定,通过法令进行,并且必须明确筛查的目的和使用领域。 2. 作为本条第(1)款的例外,以下情况无需批准: a. 法令规定的本法规定的强制性基因组筛查或遗传筛查。 b. 应主管司法机关要求进行的筛查。 c. 任何强制性基因组筛查或遗传筛查均应由部长或卫生当局负责人根据情况通过决议确定,以应对公共卫生受到威胁或诊断环境影响的情况。
第(5)条 主管部门的职权 为依法执行本法令,主管部门应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权力,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和批准分布式生产单元电力生产的总体政策。 2. 与服务提供商协调,确定允许连接到配电网的分布式生产单元的电压、规模以及许可用于生产分布式电力的可再生能源。 3. 与服务提供商协调,通过年度限额和将其分配给不同类别生产商的机制,以实现分布式生产单元电力生产的总体政策目标。 4. 与服务部门协调,根据有关州和酋长国批准的标准和规范,通过连接分布式生产单元的条款、规定、协议、要求、标准和规范,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配电网的稳定性
(a)小节要求秘书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删除特定数量的二氧化碳,这考虑了与移除过程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图。)。(b)小节要求在该财政年度的三年内删除给定的会计年度。(c)小节要求通过小额拆除项目删除到2034财政年度的总公制的20%,该项目定义为(k)款,因为(k)款删除了当年少于总删除需求的5%。(d)小节设置了确定去除二氧化碳是否可行的美元金额(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图。)。还要求该价格中包括监视,报告和验证(MRV)成本。如果秘书根据第(H)款签订了多年合同,则该合同期限的经济可行性将基于该合同的第一年。(e)小节阐明,通过合同获得的资金不应被视为联邦援助,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碳清除项目获得联邦援助的资格。小节(F)款要求清除二氧化碳的MRV,并要求秘书在此计划下建立二氧化碳去除碳的标准。秘书不得包括任何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计划的二氧化碳,以避免降低排放量的两次计数。(g)小节要求秘书优先考虑某些删除项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