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或以后至2015年7月1日之前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其他构件 0.5 燃油舱(注7)及润滑油舱 0.5 淡水舱 0.5 空舱(注8)及干燥处所(注9)(注10) 0.5 居住处所 0 上述以外 0.5(注) (1) 锚链舱底部上表面垂直上方3m范围内的板面应加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距离应从舱顶垂直测量,并平行于舱顶。舱底水舱、排泄舱及锚链舱应视为“其他处”。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只适用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范围。如果垂直向上超过内底板 3m,则取 1.0mm。(5) 对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舱壁板,应加 0.2mm。(6) 对于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应加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的防腐加量。(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固定的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道隧道。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处所是指机械处所、泵舱、储藏室、舵机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应增加 2.0 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社批准进行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