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学院•西南计算中心•西南应用电子研究所•西南化学材料研究所•西南地区电子工程研究所•西南电子工程研究所•西南环境测试研究所•西南爆炸物和化学工程研究所西南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又名中国工程学学院(CAEP)902 Institute)•西南特殊材料研究所的西南研究和应用研究所•西南结构力学研究所•高力量激光器实验室,上海,上海
2018 年《海盗状况》报告的发布标志着“一个地球未来”组织 (OEF) 评估海盗活动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第九年。多年来,该报告从最初的“海洋无海盗”项目发展成为目前“稳定海洋”计划的一部分。我们的重点从索马里沿海的海盗活动扩展到几内亚湾、东南亚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海盗和船只抢劫。我们的目标始终不变,即解释和量化这些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它们对利益相关者以及最重要的受害者的深远影响。
此外,还规定了流动许可证缴费的逐步减少,但这一优惠将在上述豁免之后的六年内减少。减免将按以下时间表进行调整:(i)法律公布后的第三年和第四年,他们将缴纳相应车辆登记税的25%;(ii)法律公布后的第五年和第六年,他们将缴纳此类税的50%;(iii)法律公布后的第七年和第八年,他们将缴纳相应税的75%。从法律公布后的第九年开始,流动许可证的缴纳将恢复正常。
根据《国家协议》第九部分,生产力委员会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进展审查,以指导协议的持续实施。在这些审查后的 12 个月内,还将进行一次由原住民主导的审查,联合委员会将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实施方式。联合委员会将考虑任何审查建议,以对协议进行可能的修改。此外,在北领地,随着战略和缩小差距实施计划的整合,对战略进行两年一次审查的承诺也将适用于实施计划。委员会将就此过程提供建议。
10 月 4 日,美国最高法院在 CC/Devas Ltd. 诉 Antrix Corp. Ltd. 案中准予提审,以决定《外国主权豁免法》或美国宪法是否要求原告通过证明被告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接触”来确立对外国被告的属人管辖权。在 Devas 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与其他巡回法院意见相左,裁定《外国主权豁免法》本身要求证明被告外国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接触才能确立属人管辖权。[1] 该裁决使原告在第九巡回法院对外国提起诉讼的难度大于在其他巡回法院,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第七巡回法院和第十一巡回法院,这些法院裁定《外国主权豁免法》不要求证明最低限度的接触,外国不是根据第五修正案享有正当程序的“人”。[2]在对 Devas 案的审查中,最高法院必须决定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根据有限的立法历史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即尽管《外国主权豁免法》第 28 篇第 1330(b) 节的个人管辖权条款中没有最低接触要求,但《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应该隐含最低接触要求。如果法院拒绝这种推理,它仍然可以选择施加最低接触要求,但这样做需要认定正当程序条款保护外国。然而,这将极大地改变国会创造的格局,因为它将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前允许的许多情况下,为美国对外国提起诉讼设置新的重大障碍。背景此案涉及美国投资者创建的印度公司 Devas Multimedia Private Ltd. 与印度政府全资拥有的空间和卫星公司 Antrix Corp. Ltd. 之间的长期纠纷,纠纷源于印度政府拒绝履行与 Devas 签订的建造和发射两颗卫星的合同。根据 Devas-Antrix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Devas 根据国际商会规则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认定 Antrix “错误地”拒绝履行合同,并判给 Devas 5.625 亿美元外加利息。[3] 该案最终进入华盛顿西区美国地方法院,Devas 提交了一份确认仲裁裁决的申请。地方法院确认了裁决,并判决 Antrix 赔偿 13 亿美元。[4] 地方法院认为,无需最低限度的接触即可行使
本规范分以下各部分发布: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防爆”;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原则”。本规范补充了《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玻璃钢船的船体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能源储存的未来》研究是麻省理工学院能源计划“未来”系列的第九项研究,旨在阐明一系列涉及能源和环境的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先前的研究主要关注核能、太阳能、天然气、地热和煤炭(捕获和封存二氧化碳排放)等技术以及美国电网等系统的作用。所有这些研究的核心是了解这些特定技术在全球能源系统脱碳和满足未来能源需求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能源储存将通过补充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变可再生能源(VRE)来源(这些来源在电力部门脱碳中起着核心作用)在实现这两个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