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超出本计划中规定的最高承保费用金额的金额。 2. 本计划中未明确列为承保服务的服务。 3. 保险公司定义的非医疗必需服务或用品。 4. 保险公司认为属于实验性或研究性的服务或用品。 5. 在承保生效日之前或在该承保生效日之前开始的住院期间接受的服务 6. 承保终止后接受的服务,除非本计划“谁有资格获得承保”部分中的福利延期中明确规定了福利延期。 7. 被保险人没有法律义务支付的服务或如果他/她没有健康保险或保险,则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8. 根据任何工人赔偿、雇主责任法或职业病法,通过裁决、和解或其他方式可以收回或收回福利的任何疾病的服务,即使被保险人没有申领这些福利。 9. 在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中、在等待特定治疗的名单上或为接受医疗而旅行时所需的治疗或医疗服务。10. 与怀孕或产妇护理相关的服务,但旅行承保期间可能出现的妊娠并发症除外。11. 由以下原因造成或促成的状况:(a) 意外释放核能,而政府有资金用于治疗由此类释放引起的疾病或伤害;(b) 参加任何国家军队的被保险人;(c) 参与起义、叛乱或暴乱的被保险人;(d) 因被保险人犯下或试图犯重罪所导致的任何状况,或被保险人从事非法职业是导致该状况的一个促成原因而接受的服务; (e) 年龄在 19 岁或以上的被保险人受到酒精或麻醉品或非法麻醉品或非处方管制物质的影响,除非根据医生的建议服用。12. 从被保险人、居住在被保险人家中的人或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或被保险人的雇主处获得的专业服务或购买的用品。13. 私人护士的住院或门诊服务。14. 主要为改变环境、物理治疗或治疗慢性疼痛而住院的住院房费和伙食费;监护护理或休养治疗;疗养院、养老院、护理院或任何类似设施提供的服务。15.住院费用包括:主要用于门诊即可安全完成的诊断测试的住院房费和伙食费。16. 精神、情绪或功能性神经疾病或病症的治疗。17. 药物、酒精或其他物质成瘾或滥用的治疗。18. 牙科服务、假牙、牙桥、牙冠、牙套或其他牙科修复体、拔牙或牙齿或牙龈治疗,但本计划福利部分中的牙科护理和/或意外伤害牙科护理中明确规定的除外。19. 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TMJ)的牙科和正畸服务。20. 正畸服务、牙套和其他正畸器具,但正畸牙科护理中明确规定的除外。21. 牙科植入物:植入骨骼或软组织之内或之上的牙科材料,或作为植入或移除牙科植入物一部分的任何相关程序。 22. 助听器。23. 常规听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