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巡回法院对禁止基于胎儿特征(如残疾)的选择性堕胎的州法律的合宪性产生了分歧。围绕性状选择的大部分讨论都围绕着这种堕胎是否具有优生性质,以及它们是否可以与其他形式的堕胎有所不同——无论是在罗诉凯西案还是多布斯开创的后罗诉制度下。然而,关于优生堕胎的争论中所存在的同样的担忧也同样适用于植入前基因诊断 (PGD) 和体外受精。由于 PGD 似乎肯定会成为生殖权利战争的下一个战场,本文深入探讨了性状选择和优生学的争论,并分析了未来的父母是否有实质性的正当程序权利使用 PGD 来筛查残疾或遗传疾病。在此过程中,本文解决并回答了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如何定义使用 PGD 的权利;定义的权利是否是基本权利;如果这项权利被认定为基本权利,哪些政府法规能够经受住严格的审查?本文认为,法院应该对这项权利进行广泛定义;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我们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以及国际社会对该权利的认可,得出结论认为这项权利是基本权利;严格审查限制获取 PGD 的法律,同时坚持某些形式的监管,如控制获取该技术的专家机构、知情同意要求和等待期。最后,本文解释了这种方法如何最好地保障父母的生育自主权,维护政府在防止优生学和歧视方面的利益,并使法院能够避免艰难的划线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