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适用范围。 1.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建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所列的其他物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 LG 承运人。 1.2 定义和解释。 1.2.1 LG 规范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没有足够的空气支持和传播燃烧。二级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遏制任何可能通过主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气体安全处所是除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液化气体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载液化气体的船舶。
如果本指南的应用不适当,或本船级社认为本指南中未规定的特殊方法和程序至少与本指南的规定等效,则假定其适用于本指南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验证传热分析至少与本指南的标准等效,应向本船级社提交相关信息,并与本船级社协商评估方法。从初始设计阶段开始,应充分讨论使用不同方法的目的。
2.2.12 如果 LG 运输船的薄膜型 LNG 货舱能够承受 25kPa 以上、70kPa 以下的蒸气压力,则应在船舶附加标志中加注识别标志 highPRESS(pressure),并在括号中标明最大允许蒸气压力(kPa),例如 highPRESS(50)。为授予船舶 highPRESS(pressure) 标志,应根据 4.1 提交文件,确认满足第 IV 部分“货物围护”第 24.1.4 和 24.4 条、第 V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3.16.6 条和第 VIII 部分“仪器和自动化系统”第 4.1 条规定的要求。
压力超过 25 kPa 但不大于 70 kPa,应在船舶的船级符号中增加识别标记 highPRESS(pressure),其中以 kPa 为单位的最大允许蒸气压力用括号标明,例如 highPRESS(50) 。为了给船舶授予 highPRESS(pressure) 标记,应根据 4.1 提交文件,确认满足第 IV 部分“货物围护”第 24.1.4 和 24.4 条、第 V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3.16.6 条和第 VIII 部分“仪器和自动化系统”第 4.1 条规定的要求。
•《降低通货膨胀法》(IRA)将对有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药物负担能力进行关键更改。•在IRA之前,进入D部分D福利的D部分灾难性覆盖阶段的入学人士没有获得低收入补贴(LIS) * *支付的处方费用最高。大约有4%的非LIS D招待会或150万名参与者达到了灾难性的覆盖阶段,在所有D部分支付阶段,其D部分药物的平均支付了约3,093美元。†•D部分药物的自付支出对于患有某些健康状况并服用某些类型的药物的参与者最高。例如,囊性纤维化的非LIS参与者的平均自付药支出最高(每名参与者$ 9,522)。•从2025年开始,IRA将在Medicare D部分增加自付费用,2025年为2,000美元,此后每年为通货膨胀提供索引。IRA还包括其他旨在减少D部分入学者和纳税人的支出的规定。
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 附件修正案 (A.534(13) 号决议) 1 现有第 1.2 节文本修正如下:“除第 8.3 节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每艘不小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少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2 现有1.3.4修改如下:“1.3.4 除8.3规定外,“特殊用途船舶”系指机械自航船舶,由于其功能,可载运包括乘客在内的12名以上特殊人员。本规则适用的特殊用途船舶包括下列类型: .1 从事研究、探险和调查的船舶; .2 海事人员培训船舶; .3 不从事捕捞的捕鲸船和鱼类加工船; .4 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舶;以及 .5 具有与.1至.4所述船舶类似的设计特点和操作方式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可归入此类。”3 现有第 8 章由以下内容替代:“第 8 章 – 救生设备 * 8.1 经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的要求应与下列规定一起适用。8.2 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的专用船舶应符合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中对从事国际航行(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8.3 尽管有 8.2 的规定,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学员)的风帆训练船,无论是否为机械自航船,也不论其总吨位如何,均可代替满足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1.1、20.1.2 或 20.1.3 条的要求惯例:
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 附件修正案 (A.534(13) 号决议) 1 现有第 1.2 节文本修正如下:“除第 8.3 节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每艘不小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少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2 现有1.3.4修改如下:“1.3.4 除8.3规定外,“特殊用途船舶”系指机械自航船舶,由于其功能,可载运包括乘客在内的12名以上特殊人员。本规则适用的特殊用途船舶包括下列类型: .1 从事研究、探险和调查的船舶; .2 海事人员培训船舶; .3 不从事捕捞的捕鲸船和鱼类加工船; .4 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舶;以及 .5 具有与.1至.4所述船舶类似的设计特点和操作方式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可归入此类。”3 现有第 8 章由以下内容替代:“第 8 章 – 救生设备 * 8.1 经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的要求应与下列规定一起适用。8.2 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的专用船舶应符合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中对从事国际航行(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8.3 尽管有 8.2 的规定,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学员)的风帆训练船,无论是否为机械自航船,也不论其总吨位如何,均可代替满足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1.1、20.1.2 或 20.1.3 条的要求惯例:
(1) 本部分对油船的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经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雷德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或具有类似火灾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油船。(2) 如果拟载运除上述(1)所述以外的其他液体货物或可能引起额外火灾危险的液化气体,则应适当考虑IBC规则、BC规则、IGC规则和GC规则的规定,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A) 闪点低于60°C的液体货物,且符合FSS规则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无效,则在本条款中被视为可能引起额外火灾危险的货物。需要采取以下额外措施:(a) 泡沫应为抗酒精型;(b) 化学品船使用的泡沫浓缩液类型应符合本船级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c) 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使用率应符合